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臨時人員
公告日 | 114/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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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2/10 ~ 114/02/17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
職稱 | 臨時人員 |
職系 | 無 |
職等 | 370(月支報酬49,950元)至400(月支報酬54,000元) |
縣市 | 臺北市 |
工作地點 | 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四段10號 |
工作內容 | 1.綜整工程案統計報表、預算執行等行政業務。 2.協辦工程案相關採購、發包作業事宜。 3.工程管理費管控事宜。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1.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者;或國內外大學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1年以上有成績者;或國內外大學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2年以上者。 2.具電腦文書軟體操作能力,熟悉政府採購及公務法令者尤佳。 3.工作態度積極、認真負責、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
聯絡方式 | 1.意者請檢附履歷表、自傳、學經歷證件等影本及資經歷審查表各1份,於114年2月17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郵寄或親送至本局運動設施科(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四段10號5樓)收,以郵戳為憑,逾期或證件不全者恕不受理(請依資格經歷審查表檢核),信封上請註明應徵「克強公園游泳池暨新生公園網球場改建全民運動館統包工程三級臨僱管理師職務」,亦得以電子郵件將相關資料寄至[email protected],並請務必致電本局運動設施科陳小姐(02-25702330分機6504)確認收件情形。 2.經書面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本次面試將另行電話通知。另視成績酌增候補名額,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不再另行公告;又如參加面試人員不符本局所需,得不予錄取。應徵者無法參加面試者,視同棄權,不得異議。 3.審查不合格者或未獲錄取者,所送履歷等資料由本局逕存不另行退件或通知(若有需退還者請附上回郵信封) 4.職缺業務相關詢問請逕洽本局運動設施科盧技正(02-25702330分機6516) 5.本局並保有依現況調整業務內容之權利。 備註 本職缺係為辦理本局「克強公園游泳池暨新生公園網球場改建全民運動館統包工程」自辦工程業務,屬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臨時人員,僱用期間自實際報到之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錄取人員僱用期間如不適任該項工作經本局主動通知,或進用期限屆滿後,將終止勞動契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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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2/11
刊登起迄日期
114/02/10 ~ 114/02/1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職稱
臨時人員
職系
無
職等
370(月支報酬49,950元)至400(月支報酬54,000元)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1.綜整工程案統計報表、預算執行等行政業務。 2.協辦工程案相關採購、發包作業事宜。 3.工程管理費管控事宜。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者;或國內外大學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1年以上有成績者;或國內外大學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2年以上者。 2.具電腦文書軟體操作能力,熟悉政府採購及公務法令者尤佳。 3.工作態度積極、認真負責、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聯絡方式
1.意者請檢附履歷表、自傳、學經歷證件等影本及資經歷審查表各1份,於114年2月17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郵寄或親送至本局運動設施科(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四段10號5樓)收,以郵戳為憑,逾期或證件不全者恕不受理(請依資格經歷審查表檢核),信封上請註明應徵「克強公園游泳池暨新生公園網球場改建全民運動館統包工程三級臨僱管理師職務」,亦得以電子郵件將相關資料寄至[email protected],並請務必致電本局運動設施科陳小姐(02-25702330分機6504)確認收件情形。 2.經書面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本次面試將另行電話通知。另視成績酌增候補名額,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不再另行公告;又如參加面試人員不符本局所需,得不予錄取。應徵者無法參加面試者,視同棄權,不得異議。 3.審查不合格者或未獲錄取者,所送履歷等資料由本局逕存不另行退件或通知(若有需退還者請附上回郵信封) 4.職缺業務相關詢問請逕洽本局運動設施科盧技正(02-25702330分機6516) 5.本局並保有依現況調整業務內容之權利。 備註 本職缺係為辦理本局「克強公園游泳池暨新生公園網球場改建全民運動館統包工程」自辦工程業務,屬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臨時人員,僱用期間自實際報到之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錄取人員僱用期間如不適任該項工作經本局主動通知,或進用期限屆滿後,將終止勞動契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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