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豐原區公所
技士

公告日 114/02/11
刊登起迄日 114/02/10 ~ 114/02/14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中市豐原區公所
職稱 技士
職系 土木工程
職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臺中市
工作地點 臺中市豐原區公所 (臺中市豐原區市政路2號)
工作內容 1.區域承辦共通性業務 2.公共工程設計、監造、驗收、發包、審標及發還履約、保固保證金與交通業務(反射鏡、標誌、標線)會勘等工作。 3.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大學以上學校畢業,具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以上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具土木工程職系法定任用資格現職人員。 (二)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情事者。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及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之情事之一者。
聯絡方式 報名方式: 1. 符合前項資格條件且具意願者,請於公告期限內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站,以線上同意開放履歷方式應徵(履歷表每筆資料內容需詳細完整且簡要自述不可空白),並請於114年2月14日前上傳相關附件電子檔案(請檢據下列資料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一檔案」後上傳為報名附件,含最高學歷證件、考試及格證書、現職最新派令、現職最新銓審函、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另若有全民英檢及格證書或其他語言能力測驗及格證書,亦請一併檢附)。 2. 依各該考試法規受有限制轉調期間,如為親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規定,得以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之其他機關服務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子女之戶口名簿、兒童健康手冊、各項篩檢紀錄及預防接種紀錄等)。 3. 本所就相關資料先予書面審查,擇優進行面試,未獲通知面試或甄審後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4. 本案除正取名額外,視情況得擇優增列候補名額,候用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有效。 5. 若有需詢問事項請洽(04)25222106分機391宋小姐。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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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2/11

刊登起迄日期

114/02/10 ~ 114/02/14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中市豐原區公所

職稱

技士

職系

土木工程

職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臺中市

工作內容

1.區域承辦共通性業務 2.公共工程設計、監造、驗收、發包、審標及發還履約、保固保證金與交通業務(反射鏡、標誌、標線)會勘等工作。 3.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大學以上學校畢業,具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以上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具土木工程職系法定任用資格現職人員。 (二)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情事者。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及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之情事之一者。

聯絡方式

報名方式: 1. 符合前項資格條件且具意願者,請於公告期限內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站,以線上同意開放履歷方式應徵(履歷表每筆資料內容需詳細完整且簡要自述不可空白),並請於114年2月14日前上傳相關附件電子檔案(請檢據下列資料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一檔案」後上傳為報名附件,含最高學歷證件、考試及格證書、現職最新派令、現職最新銓審函、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另若有全民英檢及格證書或其他語言能力測驗及格證書,亦請一併檢附)。 2. 依各該考試法規受有限制轉調期間,如為親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規定,得以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之其他機關服務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子女之戶口名簿、兒童健康手冊、各項篩檢紀錄及預防接種紀錄等)。 3. 本所就相關資料先予書面審查,擇優進行面試,未獲通知面試或甄審後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4. 本案除正取名額外,視情況得擇優增列候補名額,候用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有效。 5. 若有需詢問事項請洽(04)25222106分機391宋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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