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宜蘭高級中學
約聘專業輔導人員
公告日 | 113/11/11 |
---|---|
刊登起迄日 | 113/11/08 ~ 113/11/26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國立宜蘭高級中學 |
職稱 | 約聘專業輔導人員 |
職系 | 無 |
職等 | None |
縣市 | 宜蘭縣 |
工作地點 | 國立宜蘭高級中學輔導室(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復興路3段8號) |
工作內容 | (一)工作方式:全時上班,提供駐校直接服務及相關行政工作,並以巡迴方式進行區域內學校之專業三級輔導服務工作,另需接受總召學校、分區中心統籌調派,並需針對特殊狀況進行跨區支援服務。 (二)服務內容:依據「學生輔導法」、「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輔導辦法」相關規定: 1.提供教師與家長輔導專業諮詢及協助。 2.協助宣導心理健康、壓力調適、情緒管理、性侵、家暴、精神疾患等議題 相關知能。 3.協助學校輔導處(室)進行個案諮商(輔導)與團體諮商(輔導)。 4.協助學校評估輔導高風險學生。 5.協助個案管理。 6.參與個案輔導會議。 7.學生與其家庭、社會環境之評估及協助。 8.提供學校輔導諮詢服務、心理衛生教育等。 9.學習診斷與輔導。 10.進行特殊個案學生之安置。 11.個案資源運用與整合。 12.三級輔導學生危機處理及資源轉介服務。 13.其他輔導相關工作事項。 14.校園危機事件安心服務。 15.接受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委託之輔諮中心業務。 16.接受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學校統籌調派與臨時交辦任務。 |
資格條件 | (一)領有本國諮商心理師、或臨床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以下簡稱相關專業資格),或具備本國諮商心理師、或臨床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高考通過證明文件。 (二)年齡、性別不限,具身心障礙身分且能勝任工作者尤佳。 (三)無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9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所規定之情事者。 |
聯絡方式 | 有甄選問題可洽本校輔導室039-324153轉600陳主任 |
聯絡Email | None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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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1/11
刊登起迄日期
113/11/08 ~ 113/11/26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宜蘭高級中學
職稱
約聘專業輔導人員
職系
無
職等
None
縣市
宜蘭縣
工作內容
(一)工作方式:全時上班,提供駐校直接服務及相關行政工作,並以巡迴方式進行區域內學校之專業三級輔導服務工作,另需接受總召學校、分區中心統籌調派,並需針對特殊狀況進行跨區支援服務。 (二)服務內容:依據「學生輔導法」、「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輔導辦法」相關規定: 1.提供教師與家長輔導專業諮詢及協助。 2.協助宣導心理健康、壓力調適、情緒管理、性侵、家暴、精神疾患等議題 相關知能。 3.協助學校輔導處(室)進行個案諮商(輔導)與團體諮商(輔導)。 4.協助學校評估輔導高風險學生。 5.協助個案管理。 6.參與個案輔導會議。 7.學生與其家庭、社會環境之評估及協助。 8.提供學校輔導諮詢服務、心理衛生教育等。 9.學習診斷與輔導。 10.進行特殊個案學生之安置。 11.個案資源運用與整合。 12.三級輔導學生危機處理及資源轉介服務。 13.其他輔導相關工作事項。 14.校園危機事件安心服務。 15.接受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委託之輔諮中心業務。 16.接受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學校統籌調派與臨時交辦任務。
資格條件
(一)領有本國諮商心理師、或臨床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以下簡稱相關專業資格),或具備本國諮商心理師、或臨床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高考通過證明文件。 (二)年齡、性別不限,具身心障礙身分且能勝任工作者尤佳。 (三)無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9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所規定之情事者。
聯絡方式
有甄選問題可洽本校輔導室039-324153轉600陳主任
聯絡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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