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約僱統計調查員
公告日 | 114/0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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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2/12 ~ 114/02/19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
職稱 | 約僱統計調查員 |
職系 | 統計 |
職等 | None |
縣市 | 臺北市 |
工作地點 |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中央區 |
工作內容 | 一、統計調查之實地訪查、催詢、收表與管理事項。 二、統計調查表之審核與複查事項。 三、統計調查行政與事務工作之協辦事項。 四、統計調查分配工作之協調與聯繫事項。 五、其他上級交辦有關調查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畢業者,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且曾辦理調查工作達二年以上者。 二、體能、語言、態度等基本條件,能勝任實地訪問調查工作者。 三、曾擔任按件計酬統計調查員或具基網實地訪查經驗者,得依其訪查工作年資,於公開甄選時酌予加分。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者。 |
聯絡方式 | 一、報名期間及方式 (一)報名期間:自114年2月12日至114年2月19日止,計5個工作日。 (二)報名方式:線上報名。 1、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投件,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未授權者,無法完成系統報名),並上傳報名所需資料(請合併成1份PDF檔上傳)。 2、報名時應繳下列資料,請依序檢附: (1)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1 份。 (2)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1 份。 (3)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請檢查各項表件是否齊全,如資格不符、填寫不明或表件錯誤、不全,視同不合格,恕不通知補件或退件。 (三)報名人員所送各種證件經查明有偽造或變造或應試資格不符者,於甄選前發現者不予約談;於甄選完畢後錄取通知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二、甄選時間及地點:另行個別通知。 三、遴選方式 (一)初審:採書面審核方式,經初審合格者,將擇優個別通知參加複審(初審資格不符,報名資料不予退件)。 (二)複審:口試、筆試及電腦測驗。 四、僱用時間:自簽約到職日起至僱用原因消失之日止。 五、待遇:依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規定,支280薪點,約新臺幣3萬7,800元。 六、其他 (一)錄取名單公告於本處網站,另以電話通知正取人員依限報到。 (二)凡參加甄選錄取經通知未依規定前來報到者,取消其錄取資格,由候補人員依成績順序遞補。 (三)進用時,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按規定訂立契約僱用,如有違反契約情形者,即予解僱。 七、本公告未載明之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或本處解釋說明辦理。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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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2/13
刊登起迄日期
114/02/12 ~ 114/02/19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職稱
約僱統計調查員
職系
統計
職等
None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一、統計調查之實地訪查、催詢、收表與管理事項。 二、統計調查表之審核與複查事項。 三、統計調查行政與事務工作之協辦事項。 四、統計調查分配工作之協調與聯繫事項。 五、其他上級交辦有關調查事項。
資格條件
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畢業者,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且曾辦理調查工作達二年以上者。 二、體能、語言、態度等基本條件,能勝任實地訪問調查工作者。 三、曾擔任按件計酬統計調查員或具基網實地訪查經驗者,得依其訪查工作年資,於公開甄選時酌予加分。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者。
聯絡方式
一、報名期間及方式 (一)報名期間:自114年2月12日至114年2月19日止,計5個工作日。 (二)報名方式:線上報名。 1、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投件,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未授權者,無法完成系統報名),並上傳報名所需資料(請合併成1份PDF檔上傳)。 2、報名時應繳下列資料,請依序檢附: (1)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1 份。 (2)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1 份。 (3)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請檢查各項表件是否齊全,如資格不符、填寫不明或表件錯誤、不全,視同不合格,恕不通知補件或退件。 (三)報名人員所送各種證件經查明有偽造或變造或應試資格不符者,於甄選前發現者不予約談;於甄選完畢後錄取通知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二、甄選時間及地點:另行個別通知。 三、遴選方式 (一)初審:採書面審核方式,經初審合格者,將擇優個別通知參加複審(初審資格不符,報名資料不予退件)。 (二)複審:口試、筆試及電腦測驗。 四、僱用時間:自簽約到職日起至僱用原因消失之日止。 五、待遇:依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規定,支280薪點,約新臺幣3萬7,800元。 六、其他 (一)錄取名單公告於本處網站,另以電話通知正取人員依限報到。 (二)凡參加甄選錄取經通知未依規定前來報到者,取消其錄取資格,由候補人員依成績順序遞補。 (三)進用時,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按規定訂立契約僱用,如有違反契約情形者,即予解僱。 七、本公告未載明之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或本處解釋說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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