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
科員

公告日 114/02/13
刊登起迄日 114/02/12 ~ 114/02/1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內政部消防署
職稱 科員
職系 消防與災害防救
職等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或警正4階至警正3階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地點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6樓
工作內容 一、 風災災害防救業務相關事項(含汛期整備、風水災相關業務、原莫拉克後續工作)。 二、 中央災害與備援中心規劃建置。 三、 本署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執勤作業規定修正及講習訓練相關事項。 四、 支援調度(含國軍、部會、縣市相互支援事宜)、區域聯防。 五、 國際救援隊來臺接待/撤離中心(RDC)規劃業務。 六、 其他臨時交辦與應變工作。
資格條件 一、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考試合格,取得警察人員晉資三等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且現職擔任薦任6職等或警正4階以上合格實授者。 二、符合下列資格者之一: (一) 具警察官任用資格,須經中央警察大學畢(結)業或消防專科班訓練合格。 (二) 具消防與災害防救職系任用資格者(曾銓敘審定農業技術、土木工程、衛生技術、環保技術、天文氣象、原子能或消防技術等職系,可調消防與災害防救職系者)。 三、具6個月以上防火相關工作(或職務)經驗或具辦理災害防救業務經驗者為優先。 四、無公務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情事。
聯絡方式 一、 本職缺應徵作業採線上方式辦理,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人才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自傳及聯絡手機電話,請務必撰寫),點選「確定應徵」授權徵才機關取得個人完整履歷資料,並將相關證明文件(包括最高學歷證書、考試及格證書或升官等訓練合格證書、現職派令或異動通知書、最近1吋銓審函、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工作經歷、證照等證件影本)完整上傳。 二、 經審核資格條件符合者,擇優至多3名通知面試,本職缺列候補2名,候補期間1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翌日起算。 三、 本署人事室熊科員 四、 電話:(02)8196-6511、傳真:(02)8911-4271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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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2/13

刊登起迄日期

114/02/12 ~ 114/02/1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內政部消防署

職稱

科員

職系

消防與災害防救

職等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或警正4階至警正3階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內容

一、 風災災害防救業務相關事項(含汛期整備、風水災相關業務、原莫拉克後續工作)。 二、 中央災害與備援中心規劃建置。 三、 本署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執勤作業規定修正及講習訓練相關事項。 四、 支援調度(含國軍、部會、縣市相互支援事宜)、區域聯防。 五、 國際救援隊來臺接待/撤離中心(RDC)規劃業務。 六、 其他臨時交辦與應變工作。

資格條件

一、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考試合格,取得警察人員晉資三等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且現職擔任薦任6職等或警正4階以上合格實授者。 二、符合下列資格者之一: (一) 具警察官任用資格,須經中央警察大學畢(結)業或消防專科班訓練合格。 (二) 具消防與災害防救職系任用資格者(曾銓敘審定農業技術、土木工程、衛生技術、環保技術、天文氣象、原子能或消防技術等職系,可調消防與災害防救職系者)。 三、具6個月以上防火相關工作(或職務)經驗或具辦理災害防救業務經驗者為優先。 四、無公務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情事。

聯絡方式

一、 本職缺應徵作業採線上方式辦理,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人才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自傳及聯絡手機電話,請務必撰寫),點選「確定應徵」授權徵才機關取得個人完整履歷資料,並將相關證明文件(包括最高學歷證書、考試及格證書或升官等訓練合格證書、現職派令或異動通知書、最近1吋銓審函、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工作經歷、證照等證件影本)完整上傳。 二、 經審核資格條件符合者,擇優至多3名通知面試,本職缺列候補2名,候補期間1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翌日起算。 三、 本署人事室熊科員 四、 電話:(02)8196-6511、傳真:(02)8911-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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