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
外文編譯(不定期契約約用人員)
公告日 | 114/0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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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2/12 ~ 114/03/04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外交部 |
職稱 | 外文編譯(不定期契約約用人員) |
職系 | 無 |
職等 | None |
縣市 | 臺北市 |
工作地點 | 月 薪:約新台幣44,280元(尚須扣繳勞、健保自付額及勞退自提)。 甄選方式:書面審查(初審)合格者通知複試。初審不合格者或甄試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口試占總成績100%。 工作地點:外交部國際傳播司(台北市愛國西路2號)。 |
工作內容 | (一)聯繫接洽本部駐外館處新媒體業務同仁,提供新媒體粉絲專頁經營建議。 (二)定期彙整本部駐外館處臉書平台績效報告。 (三)協助本部新媒體經營及專案辦理。 (四)其他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具經教育部承認國內外大學院校之學士以上學歷。 (二)具有新聞翻譯、撰稿、編輯、社群媒體操作、網站經營、網路行銷等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三)熟悉我國情且對社群媒體具高度興趣。 (四)具備相當英文檢定CEF B2以上等級能力。 (五)不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所定下列情事: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4、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7、依法停止任用。 8、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9、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10、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聯絡方式 | (一)檢附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首頁>事求人>下載公務人員履歷空白表格),含自傳並附貼最近2吋彩色照片、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相關工作經歷之證明文件與其他相關資格等證照影本,於114年3月4日(含)前電郵至 [email protected]或郵寄至10066台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2號外交部國際傳播司專案管理科收(以郵戳為憑,恕不退件),請於報名郵件封面主旨欄註明「應徵外文編譯」。 (二)聯絡人:國際傳播司俞小姐(電話:02-3343-2914)。 (三)本職務人員權利義務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
聯絡Email | None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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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2/13
刊登起迄日期
114/02/12 ~ 114/03/04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外交部
職稱
外文編譯(不定期契約約用人員)
職系
無
職等
None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一)聯繫接洽本部駐外館處新媒體業務同仁,提供新媒體粉絲專頁經營建議。 (二)定期彙整本部駐外館處臉書平台績效報告。 (三)協助本部新媒體經營及專案辦理。 (四)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具經教育部承認國內外大學院校之學士以上學歷。 (二)具有新聞翻譯、撰稿、編輯、社群媒體操作、網站經營、網路行銷等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三)熟悉我國情且對社群媒體具高度興趣。 (四)具備相當英文檢定CEF B2以上等級能力。 (五)不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所定下列情事: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4、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7、依法停止任用。 8、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9、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10、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聯絡方式
(一)檢附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首頁>事求人>下載公務人員履歷空白表格),含自傳並附貼最近2吋彩色照片、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相關工作經歷之證明文件與其他相關資格等證照影本,於114年3月4日(含)前電郵至 [email protected]或郵寄至10066台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2號外交部國際傳播司專案管理科收(以郵戳為憑,恕不退件),請於報名郵件封面主旨欄註明「應徵外文編譯」。 (二)聯絡人:國際傳播司俞小姐(電話:02-3343-2914)。 (三)本職務人員權利義務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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