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校務基金進用工作人員(教務處約用組員-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 114/02/13
刊登起迄日 114/02/13 ~ 114/02/2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職稱 校務基金進用工作人員(教務處約用組員-職務代理人)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高雄市
工作地點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第一校區(高雄市燕巢區大學路1號),並依需求跨校區移動執行業務。
工作內容 (一)辦理碩士班考試招生試務工作。 (二)辦理產業碩士專班秋季班招生作業。 (三)辦理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專班招生作業。 (四)辦理進修組招生名額總量相關業務。 (五)辦理進修組行政彙整窗口。 (六)其他交辦事項。 (七)僱用期限:自通知報到日起至考試分發人員報到前1日止(含試用期2個月,必要時得延長1至2個月,若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則終止勞動契約)。 (八)工作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00分至下午5時00分,惟視需要配合加班。 (九)待  遇:依「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校務基金進用工作人員薪資支給標準」支給,月支報酬新臺幣3萬1,730元整。
資格條件 (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校院大學學歷以上學歷。 (二)熟諳電腦打字、文書處理能力(如Word、Excel、Powerpoint等)。 (三)具備教育科技、數位科技相關科系或經驗及孰悉教務業務者為優先,並具備服務熱忱、態度親切、溝通能力、積極學習與敬業精神。 (四)具有公文撰寫能力及校務行政之經驗者尤佳。 (五)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1年至4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2款之情事。 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3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1年至4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六)如為大陸地區人民,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在臺設籍滿10年以上之規定。
聯絡方式 (一)請於114年2月27日(星期四)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查詢本校職缺,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依式填寫履歷,並上傳1.身分證正反面、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如係外國學歷須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文畢業證書影本,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3.相關工作證明等佐證資料影本,查詢及勾選本職缺點選「確定應徵」,逾期或證件不齊者,恕不受理報名。 (二)甄選方式: 1. 採筆試及面試方式,其中筆試科目為語文素養、公文。 2. 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者,將於截止收件後,擇優以電子郵件通知參加甄選,資格條件不符合、未獲通知甄選或未獲錄取者,恕不通知(檢送之應徵資料僅供本次使用,並將於甄選結束後銷毀)。 (三)聯絡電話: 1. 用人單位:07-6011000轉分機31196,教務處侯小姐。 2. 收件單位:07-3814526轉分機12113,人事室潘小姐。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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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歷史資料
公告日期

114/02/13

刊登起迄日期

114/02/13 ~ 114/02/2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職稱

校務基金進用工作人員(教務處約用組員-職務代理人)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高雄市

工作內容

(一)辦理碩士班考試招生試務工作。 (二)辦理產業碩士專班秋季班招生作業。 (三)辦理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專班招生作業。 (四)辦理進修組招生名額總量相關業務。 (五)辦理進修組行政彙整窗口。 (六)其他交辦事項。 (七)僱用期限:自通知報到日起至考試分發人員報到前1日止(含試用期2個月,必要時得延長1至2個月,若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則終止勞動契約)。 (八)工作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00分至下午5時00分,惟視需要配合加班。 (九)待  遇:依「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校務基金進用工作人員薪資支給標準」支給,月支報酬新臺幣3萬1,730元整。

資格條件

(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校院大學學歷以上學歷。 (二)熟諳電腦打字、文書處理能力(如Word、Excel、Powerpoint等)。 (三)具備教育科技、數位科技相關科系或經驗及孰悉教務業務者為優先,並具備服務熱忱、態度親切、溝通能力、積極學習與敬業精神。 (四)具有公文撰寫能力及校務行政之經驗者尤佳。 (五)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1年至4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2款之情事。 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3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1年至4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六)如為大陸地區人民,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在臺設籍滿10年以上之規定。

聯絡方式

(一)請於114年2月27日(星期四)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查詢本校職缺,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依式填寫履歷,並上傳1.身分證正反面、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如係外國學歷須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文畢業證書影本,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3.相關工作證明等佐證資料影本,查詢及勾選本職缺點選「確定應徵」,逾期或證件不齊者,恕不受理報名。 (二)甄選方式: 1. 採筆試及面試方式,其中筆試科目為語文素養、公文。 2. 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者,將於截止收件後,擇優以電子郵件通知參加甄選,資格條件不符合、未獲通知甄選或未獲錄取者,恕不通知(檢送之應徵資料僅供本次使用,並將於甄選結束後銷毀)。 (三)聯絡電話: 1. 用人單位:07-6011000轉分機31196,教務處侯小姐。 2. 收件單位:07-3814526轉分機12113,人事室潘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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