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
臨時約僱人員
公告日 | 114/02/13 |
---|---|
刊登起迄日 | 114/02/13 ~ 114/03/03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彰化縣政府 |
職稱 | 臨時約僱人員 |
職系 | 無 |
職等 | None |
縣市 | 彰化縣 |
工作地點 | >工作地址: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 >聯絡E-Mail:[email protected] 一、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4年3月3日。(以「送達日」為準,若以郵寄方式報名,以郵戳為憑) 二、報名方式:親送、郵寄報名,郵寄請用掛號寄至彰化市中興路100號6樓社會處社會工作及救助科 楊先生收(04-7532223),請註明:彰化縣政府社會處社會工作及救助科臨時約僱人員甄試。報名收件後通過資格審查合格者,始得參加口試,證件不齊視為資格不符,亦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三、報名應檢附以下資料各5份: (一) 簡式履歷表(5份,請於人事處首頁 > 便民服務 > 一般公務人員專區 > 約(聘)僱/臨時約僱(約用)人員進用 > 約聘 / 約僱 / 臨時約僱人員報到、離職、調職專用申請書、傳知單 項下下載運用,請務必填寫自傳、照片及簽名) (二) 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三) 證照、工作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四、甄選日期及地點 甄選日期另行通知,地點暫定彰化市中興路100號6樓會議室。 五、甄選方式 由本府組成甄選委員會以口試進行甄試。 六、錄取方式 (一)依總分排名錄取正取3名,同分數時,以口試之工作經驗分數高者優先錄取。 (二)正取3名,備取人員3名,列冊候用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公告之日起算。 |
工作內容 | 一、辦理低收(中低)收入戶自立脫貧計畫 二、其他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大專以上社工相關科系畢業者。 (二)具社會工作師證照或具社工師證照考試資格者。 二、體能狀況須能配合外勤、緊急及夜間勤務並自備交通工具。 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或通緝有 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者,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
聯絡方式 | >聯絡方式: 聯 絡 人:楊先生 聯絡電話:(04)7532223 僱用期間及待遇 (一)僱用期間及待遇:僱用期間依契約規定辦理,自實際報到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每月以新臺幣3萬8,898元計酬,另年終工作將獎金1.5個月(按工作月數比例計算)。 (二)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工作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 |
聯絡Email | None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臨時約僱人員
113/11/25~113/12/10
|
公告日期
114/02/13
刊登起迄日期
114/02/13 ~ 114/03/03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彰化縣政府
職稱
臨時約僱人員
職系
無
職等
None
縣市
彰化縣
工作內容
一、辦理低收(中低)收入戶自立脫貧計畫 二、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大專以上社工相關科系畢業者。 (二)具社會工作師證照或具社工師證照考試資格者。 二、體能狀況須能配合外勤、緊急及夜間勤務並自備交通工具。 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或通緝有 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者,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聯絡方式
>聯絡方式: 聯 絡 人:楊先生 聯絡電話:(04)7532223 僱用期間及待遇 (一)僱用期間及待遇:僱用期間依契約規定辦理,自實際報到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每月以新臺幣3萬8,898元計酬,另年終工作將獎金1.5個月(按工作月數比例計算)。 (二)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工作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
聯絡Email
None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目前尚無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