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專任助理
公告日 | 114/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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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2/13 ~ 114/02/17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
職稱 | 專任助理 |
職系 | 無 |
職等 | None |
縣市 | 臺北市 |
工作地點 | 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321號(辦公地點)及32462桃園市平鎮區福龍路一段100號(桃園校區) |
工作內容 | (一)辦理原住民相關業務: 1.原資中心空間及財產管理維護。 2.原資中心網頁建置及管理維護。 3.建置原住民族學生基本資料、各類統計。 4.全校(台北及桃園校區)日間及進推部原住民族學生面談及輔導。 5.大專校院原住民族學生獎助學金、校內外其他原住民族相關獎助學金。 6.原住民學生社團輔導。 7.籌畫新生迎新、歲末團聚、寒暑假社區服務等原住民生活動。 8.參與校長或學務長有約座談。 9.臨時交辦事項。 (二)上班時間:自114年3月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以正式進用訂約日起算)。薪資:每月薪資36,300元,享勞健保、年終獎金(如預算編有)及退休金。 |
資格條件 | 1.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具有連結原住民族文化、社會資源之能力,具備原住民族學生輔導知能及經歷者尤佳。 2.男女皆可,男性需役畢。 3.聘期係一年一聘,實際聘用期間視計畫經費補助情形而定。 |
聯絡方式 | 應檢附之文件:(一)身分證影本。(二)最高學歷證件影本。(三)個人履歷自傳(個人自傳、專長與興趣、工作經歷、相關專業證照。請以A4規格紙張直式橫書製作繕打,請勿超過2頁)。(四)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告知暨同意書(面試時繳交正本)。報名時間與方式:即日起至114年2月17日前截止。意者請將相關文件郵寄或專人送達至「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321號 (學務處生輔組)」,請於信封註明「應徵原資中心專任助理人員」字樣(以郵戳為憑)及白天連絡電話。面試時間:書面資料初審通過者將個別通知複審,不合者或資料不全者恕不退件亦不另行通知。聯絡電話:(如有工作項目等疑義,請於上班時間洽(02)23226094畢馬先生)。 備註: (一)依教育部「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1年至4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2款之情事。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3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1年至4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二)如經錄取須切結確實無教育部「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各款之情事。 (三)錄取人員應同意於在職期間內提供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並同意法務部、警政機關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資訊。 |
聯絡Email | None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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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2/14
刊登起迄日期
114/02/13 ~ 114/02/1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職稱
專任助理
職系
無
職等
None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一)辦理原住民相關業務: 1.原資中心空間及財產管理維護。 2.原資中心網頁建置及管理維護。 3.建置原住民族學生基本資料、各類統計。 4.全校(台北及桃園校區)日間及進推部原住民族學生面談及輔導。 5.大專校院原住民族學生獎助學金、校內外其他原住民族相關獎助學金。 6.原住民學生社團輔導。 7.籌畫新生迎新、歲末團聚、寒暑假社區服務等原住民生活動。 8.參與校長或學務長有約座談。 9.臨時交辦事項。 (二)上班時間:自114年3月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以正式進用訂約日起算)。薪資:每月薪資36,300元,享勞健保、年終獎金(如預算編有)及退休金。
資格條件
1.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具有連結原住民族文化、社會資源之能力,具備原住民族學生輔導知能及經歷者尤佳。 2.男女皆可,男性需役畢。 3.聘期係一年一聘,實際聘用期間視計畫經費補助情形而定。
聯絡方式
應檢附之文件:(一)身分證影本。(二)最高學歷證件影本。(三)個人履歷自傳(個人自傳、專長與興趣、工作經歷、相關專業證照。請以A4規格紙張直式橫書製作繕打,請勿超過2頁)。(四)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告知暨同意書(面試時繳交正本)。報名時間與方式:即日起至114年2月17日前截止。意者請將相關文件郵寄或專人送達至「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321號 (學務處生輔組)」,請於信封註明「應徵原資中心專任助理人員」字樣(以郵戳為憑)及白天連絡電話。面試時間:書面資料初審通過者將個別通知複審,不合者或資料不全者恕不退件亦不另行通知。聯絡電話:(如有工作項目等疑義,請於上班時間洽(02)23226094畢馬先生)。 備註: (一)依教育部「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1年至4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2款之情事。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3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1年至4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二)如經錄取須切結確實無教育部「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各款之情事。 (三)錄取人員應同意於在職期間內提供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並同意法務部、警政機關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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