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技術師

公告日 114/02/14
刊登起迄日 114/02/13 ~ 114/02/20 已過期
機關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職稱 技術師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20號8樓
工作內容 1. 辦理度量衡器檢定業務及設備管理維護事項。 2.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測試及一般案件收費櫃檯輪值。 3. 其他綜合性業務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 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者。 2. 具電腦操作及文書處理能力。 3.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規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各1份(以A4規格紙張影印,依序排列,並自左側裝訂): 1.公務人員履歷表(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下載)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相關工作經歷證明文件影本 5.專長證明文件影本 寄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20號8樓度量衡技術組林小姐(信封請註明應徵職稱及白天聯絡電話),僅接受郵寄通訊報名,114年2月20日截止收件(以郵戳為憑),逾期及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合者擇優約試,不合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聯絡電話:02-23434568林小姐。 二、請應徵者至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網站(https://www.bsmi.gov.tw),於「焦點消息」/「徵才公告」/「本局度量衡技術組聘用技術師徵才報名1名」項下進行線上報名。本職缺除於網路報名外,仍應郵寄履歷表及證明文件始完成報名程序,未於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者,視同報名無效。 三、聘用期限至114年7月20日止,即行解聘(本缺為請假缺)。聘用期滿或聘用原因消失時應無條件解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四、待遇: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六等280薪點,37,800元。 五、另得視甄試成績,列候補人員1-2名,候補期間為5個月,於有適當職務出缺時考量進用(自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聯絡Email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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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2/14

刊登起迄日期

114/02/13 ~ 114/02/20 已過期

機關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職稱

技術師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1. 辦理度量衡器檢定業務及設備管理維護事項。 2.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測試及一般案件收費櫃檯輪值。 3. 其他綜合性業務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 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者。 2. 具電腦操作及文書處理能力。 3.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規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各1份(以A4規格紙張影印,依序排列,並自左側裝訂): 1.公務人員履歷表(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下載)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相關工作經歷證明文件影本 5.專長證明文件影本 寄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20號8樓度量衡技術組林小姐(信封請註明應徵職稱及白天聯絡電話),僅接受郵寄通訊報名,114年2月20日截止收件(以郵戳為憑),逾期及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合者擇優約試,不合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聯絡電話:02-23434568林小姐。 二、請應徵者至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網站(https://www.bsmi.gov.tw),於「焦點消息」/「徵才公告」/「本局度量衡技術組聘用技術師徵才報名1名」項下進行線上報名。本職缺除於網路報名外,仍應郵寄履歷表及證明文件始完成報名程序,未於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者,視同報名無效。 三、聘用期限至114年7月20日止,即行解聘(本缺為請假缺)。聘用期滿或聘用原因消失時應無條件解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四、待遇: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六等280薪點,37,800元。 五、另得視甄試成績,列候補人員1-2名,候補期間為5個月,於有適當職務出缺時考量進用(自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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