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仁和國民中學
約用運動教練
公告日 | 114/02/14 |
---|---|
刊登起迄日 | 114/02/14 ~ 114/02/19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桃園市立仁和國民中學 |
職稱 | 約用運動教練 |
職系 | 無 |
職等 | None |
縣市 | 桃園市 |
工作地點 | 詳如簡章 |
工作內容 | 詳如簡章 |
資格條件 | 1. 應具備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合格授證之「初級」以上資格,且未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各款、第2項及第6項情事之一者(如未具前項積極資格者,得撤銷其補助;如進用後始發現者,撤銷其進用),並以曾擔任我國國家運動代表隊之該專長運動種類退役選手為優先錄取條件。 2. 學校類型如屬原住民族地區學校(註),且獲本計畫補助,需優先聘任原住民籍身分教練原住民籍身分教練;如具有通過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並取得各級別證書者,予以加分。 (註):所稱「原住民族地區學校」,指依原住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原住民學生達一定人數或比例之中小學,在原住民族地區,指該校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學生總數3分之1以上者;在非原住民族地區,指該校原住民學生人數達100人以上或達學生總數3分之1以上,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實際需要擇一認定者」規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3. 其他:獲本計畫獎勵之學校,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 (1) 具有各該運動專長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書者。 (2) 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大學體育相關系、所(如附件二)畢業,並具該運動種類之特定體育團體C級以上運動教練證者。 (3) 如經2次以上公開徵選後,無前二款運動教練資格人員報名或甄選未通過者,得於第三次甄選時,由所屬主管機關或部屬學校報經體育署同意後,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且具該運動種類之特定體育團體C級以上運動教練證者。 |
聯絡方式 | 詳如簡章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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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2/14
刊登起迄日期
114/02/14 ~ 114/02/19 已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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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立仁和國民中學
職稱
約用運動教練
職系
無
職等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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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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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條件
1. 應具備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合格授證之「初級」以上資格,且未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各款、第2項及第6項情事之一者(如未具前項積極資格者,得撤銷其補助;如進用後始發現者,撤銷其進用),並以曾擔任我國國家運動代表隊之該專長運動種類退役選手為優先錄取條件。 2. 學校類型如屬原住民族地區學校(註),且獲本計畫補助,需優先聘任原住民籍身分教練原住民籍身分教練;如具有通過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並取得各級別證書者,予以加分。 (註):所稱「原住民族地區學校」,指依原住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原住民學生達一定人數或比例之中小學,在原住民族地區,指該校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學生總數3分之1以上者;在非原住民族地區,指該校原住民學生人數達100人以上或達學生總數3分之1以上,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實際需要擇一認定者」規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3. 其他:獲本計畫獎勵之學校,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 (1) 具有各該運動專長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書者。 (2) 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大學體育相關系、所(如附件二)畢業,並具該運動種類之特定體育團體C級以上運動教練證者。 (3) 如經2次以上公開徵選後,無前二款運動教練資格人員報名或甄選未通過者,得於第三次甄選時,由所屬主管機關或部屬學校報經體育署同意後,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且具該運動種類之特定體育團體C級以上運動教練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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