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約聘心理師

公告日 113/11/11
刊登起迄日 113/10/04 ~ 113/11/2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職稱 約聘心理師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彰化縣
工作地點 本校進德校區綜合中心3樓(彰化市進德路一號)
工作內容 一、工作項目: (一)諮商服務:接案晤談(intake)、諮商晤談(含個別/家婚、團體、心測、督導等)。 (二)諮商督導:實習諮商師之專業督導、考核等相關事宜 (三)負責個案檔案管理及一般派案(含非法律所需之諮商摘要事務) (四)專業研習或推廣教育課程之規劃與執行 (五)產學合作案之企劃、申請與執行(含個案管理) (六)負責本校教職員工心理健康促進方案(含「團體」及心理諮商服務等) (七)負責諮商實習之相關行政事務(如招募、到/離職、職前訓練規劃、實習機構認證) (八)負責心理諮商業務之法律相關事務(如:法院公函等) (九)負責臨床診斷/衡鑑測驗、管理 (十)公私組織部門之員工心理健康促進方案(EAP)之初步協商與洽談、聯繫、協調與派案 (十一)負責「心理師法」規範諮商心理師執行業務之相關行政事務(如:執登、報備支援等)之處理。 (十二)臨時交辦及協助事項。 二、工作時間: 學期間:每週二至週六。週二及週三:上午11點30分至晚間8點;週四到週六:上午8點至下午5點。 寒暑假:每週二至週六上午8點至下午5點,週二、三晚間不開放。 能視業務需求適時配合加班,並依照本校加班補休原則辦理。
資格條件 一、薪資:依本校約聘心理師報酬標準第一階敘薪(新台幣50,760元,含勞、健保),並按年度工作考核結果晉支薪級。 二、名額: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候用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6個月);若遇正取人員不克報到、不適任或離職,於候用期間內,依序通知備取。另於候用期間內,若本單位有相同性質之職務需求(職稱、薪資、細部工作內容、聘期另議),依序通知錄用。 三、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大學諮商輔導、心理、社會工作等專業領域相關研究所畢業。 (二)具諮商心理師或臨床心理師證書。 (三)諮商心理師或臨床心理師執業達2年以上,具諮商督導經驗尤佳。 (四)具社區諮商輔導實務及行政經驗2年以上尤佳。 四、聘期:自起聘日(114年2月1日)起三個月為試用期,試用期滿,成績合格,再予續約。 *實際起聘日期,將視應試人員與本機構討論後,並依照本校甄選作業流程作最佳安排。
聯絡方式 壹、甄選作業 一、收件日期:自即日起至113年11月25日(一)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所需文件(均為A4格式): (一)報名履歷表(未依規定格式,不予受理)。 (二)身分證正反面掃描檔(附於報名履歷表上)。 (三)最高學歷證件掃描檔(附於報名履歷表上;並請另檢附成績單掃描檔)。 (四)諮商、臨床心理師證書掃描檔(附於報名履歷表上)。 (五)執業執照正反面掃描檔(附於報名履歷表上)。 (六)自我推薦函(格式不限,內容包含:對此份工作的興趣及勝任此份工作之相關經驗和知能)。 三、報名履歷及所需文件請於期限內,以電子郵件(紙本恕不受理)傳送至:[email protected],主旨請設定為「應徵社區心理諮商及潛能發展中心 約聘心理師」。並請詳填聯絡電話、E-mail,寄送後,中心將以原email回信給報名者,若於送件後2天內未收到回信請您來電本中心或再次來信詢問確認。 四、甄選方式: (一)第一階段:書面資料審查,擇優通知進入第二階段面試。 (二)第二階段:面試(含個案演練及處遇計畫、諮商工作理念及專業倫理)。 貳、其他 一、面試時,請攜帶身分證、心理師證書及執業執照正本備查。 二、身分證、學歷證件、心理師證書、心理師執業執照經查明為偽造而獲錄取者,不予進用,且法律責任自負;進用後發現者即予解職。 三、面試當日不克參加者,視同放棄。 四、錄取人員接獲遴用通知,未能依時報到者,以放棄論,不得異議。 五、應徵者成績或各方面表現不符本校期望者,本校得從缺不予錄取。 六、凡報名參加本次甄選作業者,視為同意授權本校取得其基本資料並使用於本次甄選作業。 七、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三)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四)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八、若有其他未盡事宜,請來電洽詢(04-7232105分機1444林小姐)。 參、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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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項目: (一)諮商服務:接案晤談(intake)、諮商晤談(含個別/家婚、團體、心測、督導等)。 (二)諮商督導:實習諮商師之專業督導、考核等相關事宜 (三)負責個案檔案管理及一般派案(含非法律所需之諮商摘要事務) (四)專業研習或推廣教育課程之規劃與執行 (五)產學合作案之企劃、申請與執行(含個案管理) (六)負責本校教職員工心理健康促進方案(含「團體」及心理諮商服務等) (七)負責諮商實習之相關行政事務(如招募、到/離職、職前訓練規劃、實習機構認證) (八)負責心理諮商業務之法律相關事務(如:法院公函等) (九)負責臨床診斷/衡鑑測驗、管理 (十)公私組織部門之員工心理健康促進方案(EAP)之初步協商與洽談、聯繫、協調與派案 (十一)負責「心理師法」規範諮商心理師執行業務之相關行政事務(如:執登、報備支援等)之處理。 (十二)臨時交辦及協助事項。 二、工作時間: 學期間:每週二至週六。週二及週三:上午11點30分至晚間8點;週四到週六:上午8點至下午5點。 寒暑假:每週二至週六上午8點至下午5點,週二、三晚間不開放。 能視業務需求適時配合加班,並依照本校加班補休原則辦理。

資格條件

一、薪資:依本校約聘心理師報酬標準第一階敘薪(新台幣50,760元,含勞、健保),並按年度工作考核結果晉支薪級。 二、名額: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候用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6個月);若遇正取人員不克報到、不適任或離職,於候用期間內,依序通知備取。另於候用期間內,若本單位有相同性質之職務需求(職稱、薪資、細部工作內容、聘期另議),依序通知錄用。 三、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大學諮商輔導、心理、社會工作等專業領域相關研究所畢業。 (二)具諮商心理師或臨床心理師證書。 (三)諮商心理師或臨床心理師執業達2年以上,具諮商督導經驗尤佳。 (四)具社區諮商輔導實務及行政經驗2年以上尤佳。 四、聘期:自起聘日(114年2月1日)起三個月為試用期,試用期滿,成績合格,再予續約。 *實際起聘日期,將視應試人員與本機構討論後,並依照本校甄選作業流程作最佳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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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甄選作業 一、收件日期:自即日起至113年11月25日(一)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所需文件(均為A4格式): (一)報名履歷表(未依規定格式,不予受理)。 (二)身分證正反面掃描檔(附於報名履歷表上)。 (三)最高學歷證件掃描檔(附於報名履歷表上;並請另檢附成績單掃描檔)。 (四)諮商、臨床心理師證書掃描檔(附於報名履歷表上)。 (五)執業執照正反面掃描檔(附於報名履歷表上)。 (六)自我推薦函(格式不限,內容包含:對此份工作的興趣及勝任此份工作之相關經驗和知能)。 三、報名履歷及所需文件請於期限內,以電子郵件(紙本恕不受理)傳送至:[email protected],主旨請設定為「應徵社區心理諮商及潛能發展中心 約聘心理師」。並請詳填聯絡電話、E-mail,寄送後,中心將以原email回信給報名者,若於送件後2天內未收到回信請您來電本中心或再次來信詢問確認。 四、甄選方式: (一)第一階段:書面資料審查,擇優通知進入第二階段面試。 (二)第二階段:面試(含個案演練及處遇計畫、諮商工作理念及專業倫理)。 貳、其他 一、面試時,請攜帶身分證、心理師證書及執業執照正本備查。 二、身分證、學歷證件、心理師證書、心理師執業執照經查明為偽造而獲錄取者,不予進用,且法律責任自負;進用後發現者即予解職。 三、面試當日不克參加者,視同放棄。 四、錄取人員接獲遴用通知,未能依時報到者,以放棄論,不得異議。 五、應徵者成績或各方面表現不符本校期望者,本校得從缺不予錄取。 六、凡報名參加本次甄選作業者,視為同意授權本校取得其基本資料並使用於本次甄選作業。 七、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三)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四)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八、若有其他未盡事宜,請來電洽詢(04-7232105分機1444林小姐)。 參、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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