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
學生事務處-校安人員
公告日 | 113/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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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3/11/11 ~ 113/11/20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國立臺北大學 |
職稱 | 學生事務處-校安人員 |
職系 | 無 |
職等 | None |
縣市 | 新北市 |
工作地點 |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 |
工作內容 | 1.負責校園安全維護、通報及危機管理等校園安全事宜。 2.辦理學生事務相關工作,並視業務需求配合輪調作業。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1.學經歷:大專校院畢業具學士學位以上。 2.領有教育部校安人員結訓合格證書者。 3.具備電腦文書能力、具網路社群平台使用經驗。 4.個性開朗、積極主動、認真負責、細心耐心且善溝通協調。 |
聯絡方式 | 工作時間:8:30-17:30需配合校安人員值班 薪資:35200 聯絡方式: 1.採通訊報名方式,請檢附個人履歷、學經歷證明文件(持外國學經歷者,須附外文證書及中文譯本並均經我國駐外有關機構或指定機構認證與出入境紀錄等證明文件,且學歷部分應符合教育部訂定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校安證照、語文專長證明文件及自傳等資料各1份,於收件截止日民國113年11月20日(星期三)前E-mail或信件寄達,標題註明參加甄選職務【國立臺北大學校安人員】。E-mail:[email protected]。 2.甄選方式:合者擇優通知面試。 3.另視成績增列候補名額2-3名,候補期間為三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4.本聘任案自報到日起,每年依考核結果辦理續聘(試用期3個月)。 5.依據「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點,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一)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二)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三)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四)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五)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六)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6.聯絡電話:02-8674-1111分機66193曾先生。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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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1/11
刊登起迄日期
113/11/11 ~ 113/11/20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臺北大學
職稱
學生事務處-校安人員
職系
無
職等
None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1.負責校園安全維護、通報及危機管理等校園安全事宜。 2.辦理學生事務相關工作,並視業務需求配合輪調作業。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學經歷:大專校院畢業具學士學位以上。 2.領有教育部校安人員結訓合格證書者。 3.具備電腦文書能力、具網路社群平台使用經驗。 4.個性開朗、積極主動、認真負責、細心耐心且善溝通協調。
聯絡方式
工作時間:8:30-17:30需配合校安人員值班 薪資:35200 聯絡方式: 1.採通訊報名方式,請檢附個人履歷、學經歷證明文件(持外國學經歷者,須附外文證書及中文譯本並均經我國駐外有關機構或指定機構認證與出入境紀錄等證明文件,且學歷部分應符合教育部訂定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校安證照、語文專長證明文件及自傳等資料各1份,於收件截止日民國113年11月20日(星期三)前E-mail或信件寄達,標題註明參加甄選職務【國立臺北大學校安人員】。E-mail:[email protected]。 2.甄選方式:合者擇優通知面試。 3.另視成績增列候補名額2-3名,候補期間為三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4.本聘任案自報到日起,每年依考核結果辦理續聘(試用期3個月)。 5.依據「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點,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一)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二)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三)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四)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五)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六)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6.聯絡電話:02-8674-1111分機66193曾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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