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技士
公告日 | 113/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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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3/11/11 ~ 113/11/14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
職稱 | 技士 |
職系 | 交通技術 |
職等 |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
縣市 | 新北市 |
工作地點 | 新北市樹林區中正路248巷7號(本所駕駛人管理科) |
工作內容 | 1.辦理汽機車考檢驗、聯稽路檢及其他公路監理相關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1.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考試及格,無特考特用等限制調任情事,並具交通技術職系任用資格人員。 2.須具監理業務經驗,及具電腦文書處理能力(word及excel)。 3.為未受懲戒處分且無公務⼈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及公務⼈員陞遷法第12條情事之⼀者。 |
聯絡方式 | 1.請於公告期限內,連結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以自然人憑證登入,並依應徵步驟提示訊息,於公告期限內完成應徵作業;惟仍請掃描上傳公務人員履歷表(非簡式,含自傳)、考試及格證書影本、銓敘部審定函、現職派令影本及最近1筆銓敘部審定函影本(現職為交通事業機構人員請另附工作內容證明文件並經長官核章)、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最高學歷證件等相關資料影本。 2.資格符合者,擇優通知面試,甄選後未錄取者,恕不另函通知,亦不退件;本項甄選正取1名,倘報名人員面試後不符本所需求,得另辦甄選事宜。(另得視需要增列備取2名),備取人員候補有效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4個月內。 3.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 4.聯絡電話: 02-26884366分機868(連小姐)。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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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1/12
刊登起迄日期
113/11/11 ~ 113/11/14 已過期
機關名稱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職稱
技士
職系
交通技術
職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內容
1.辦理汽機車考檢驗、聯稽路檢及其他公路監理相關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考試及格,無特考特用等限制調任情事,並具交通技術職系任用資格人員。 2.須具監理業務經驗,及具電腦文書處理能力(word及excel)。 3.為未受懲戒處分且無公務⼈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及公務⼈員陞遷法第12條情事之⼀者。
聯絡方式
1.請於公告期限內,連結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以自然人憑證登入,並依應徵步驟提示訊息,於公告期限內完成應徵作業;惟仍請掃描上傳公務人員履歷表(非簡式,含自傳)、考試及格證書影本、銓敘部審定函、現職派令影本及最近1筆銓敘部審定函影本(現職為交通事業機構人員請另附工作內容證明文件並經長官核章)、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最高學歷證件等相關資料影本。 2.資格符合者,擇優通知面試,甄選後未錄取者,恕不另函通知,亦不退件;本項甄選正取1名,倘報名人員面試後不符本所需求,得另辦甄選事宜。(另得視需要增列備取2名),備取人員候補有效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4個月內。 3.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 4.聯絡電話: 02-26884366分機868(連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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