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
約僱人員

公告日 113/11/12
刊登起迄日 113/11/11 ~ 113/11/20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
職稱 約僱人員
職系
職等 約僱5等
縣市 雲林縣
工作地點 (一)儲備期間:自公告錄取名單起至下次同類職務代理人甄選前1 日止,期滿未獲僱用或僱用期間發生消極資格條件限制者,即喪失僱用資格。 (二)甄選時間:113 年11 月27 日(星期三)(當日上午9 時前攜帶身分證正本報到,不得以未接獲通知等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1、甄選地點:本監行政大樓2 樓第二會議室 2、甄選方式:面試,成績未達70 分或體格檢查不合格者,不予錄取候用。 (三)甄選結果公告:刊登於本監網站。 (四)報名期限:自即日起至113 年11 月20 日(星期三)止(掛號寄達或親自送達本監收發室,非以郵戳為憑)。 (五)報名方式: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方式,將報名表及證明文件寄(送)本監收發室(地址:雲林縣虎尾鎮建國四村5-18 號,聯絡電話:05-6335532)。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職務代理約僱管理員」字樣。報名表、簡章請至本監網頁(http:/www.ulp2.moj.gov.tw/)自行下載,或至本監人事室索取。 (六)報名應繳文件: 1、報名表1 份。 2、身分證影本1 份。 3、最高學歷證件影本1 份。 4、男性需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影本1 份。 5、曾任矯正機關約僱管理員服務證明書(無則免附)。 (七)報到:錄取通知14 個工作日內報到並繳交體檢表。 (八)其他: 1、約僱人員於受僱時應簽訂契約,報酬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所訂支給報酬標準表支給,五等約僱人員月支報酬37,800 元,並得依「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敘薪及考核要點」規定,採計職前曾任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等級相當之年資,按年提敘薪點,最高得提敘至五等三級300 薪點,月支報酬新臺幣40,500 元。僱用期間並應遵守工作指派,如因工作不力、違背規定,立即解僱;僱用期限屆滿應予解僱,不得異議及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2、儲備人員在儲備期間,於本監及合署辦公之看守所、少年觀護所管理員職務出缺時,依本監(所)得進用約僱人員之情形,按成績名次依序通知報到約僱;未依規定期限報到、通知後翌日下班前未回覆、工作日中連續2 日依所留聯絡方式未能聯繫、報到時已不具資格條件者或逾時未報到者,均予註銷約僱資格,由下一序列候用人員依序遞補。儲備期滿未獲僱用或僱用期間發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 條所列消極資格條件限制者,即喪失僱用資格。 3、本甄選錄用人員適公務服法第14、15 條「禁止經商、兼職」規定,公告錄取並通知進用日前應將他項兼職完成放棄程序,進用報到後一經發現違反規定立即予以免職,並追繳已支付之各項給付。 (九)工作地點:本監(雲林縣虎尾鎮建國里建國四村5-18 號)
工作內容 擔任女性收容人戒護安全管理勤務(含日間及夜間勤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需 在臺灣地區設籍10 年以上)。 (二)具有以下學經歷之一: 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2.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六個月以上 或二年以上之經驗者。 (三)男性需役畢或免役者。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 條各款不得為公務人員情事,且符合台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 條第1 項規定者。 (五)體格檢查合格:(報到日繳交六個月內體格檢查表) 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衛生所非公立醫院)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 者不在此限。 2.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 分貝者。 3. 辨色力:色盲或色弱者。 4. 重度肢障者。 5. 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6.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或X 光檢查患有活動性結核病者(此 項可擇一檢查) 7.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聯絡方式 (一)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另依相關法令辦理,並得補充修正之;又上級行政主管機關如臨時發布相關規定時,亦應從其規定,應試及錄取人員均不得提出異議。 (二)如遇天然災害或疫情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上述甄選日程及地點需作變更時,將於本監網頁公告,或請來電查詢,本監不另行通知,請務必主動查詢,並不得以未接獲通知等理由要求補救措施。聯絡電話:05-6335532。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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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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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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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儲備期間:自公告錄取名單起至下次同類職務代理人甄選前1 日止,期滿未獲僱用或僱用期間發生消極資格條件限制者,即喪失僱用資格。 (二)甄選時間:113 年11 月27 日(星期三)(當日上午9 時前攜帶身分證正本報到,不得以未接獲通知等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1、甄選地點:本監行政大樓2 樓第二會議室 2、甄選方式:面試,成績未達70 分或體格檢查不合格者,不予錄取候用。 (三)甄選結果公告:刊登於本監網站。 (四)報名期限:自即日起至113 年11 月20 日(星期三)止(掛號寄達或親自送達本監收發室,非以郵戳為憑)。 (五)報名方式: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方式,將報名表及證明文件寄(送)本監收發室(地址:雲林縣虎尾鎮建國四村5-18 號,聯絡電話:05-6335532)。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職務代理約僱管理員」字樣。報名表、簡章請至本監網頁(http:/www.ulp2.moj.gov.tw/)自行下載,或至本監人事室索取。 (六)報名應繳文件: 1、報名表1 份。 2、身分證影本1 份。 3、最高學歷證件影本1 份。 4、男性需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影本1 份。 5、曾任矯正機關約僱管理員服務證明書(無則免附)。 (七)報到:錄取通知14 個工作日內報到並繳交體檢表。 (八)其他: 1、約僱人員於受僱時應簽訂契約,報酬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所訂支給報酬標準表支給,五等約僱人員月支報酬37,800 元,並得依「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敘薪及考核要點」規定,採計職前曾任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等級相當之年資,按年提敘薪點,最高得提敘至五等三級300 薪點,月支報酬新臺幣40,500 元。僱用期間並應遵守工作指派,如因工作不力、違背規定,立即解僱;僱用期限屆滿應予解僱,不得異議及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2、儲備人員在儲備期間,於本監及合署辦公之看守所、少年觀護所管理員職務出缺時,依本監(所)得進用約僱人員之情形,按成績名次依序通知報到約僱;未依規定期限報到、通知後翌日下班前未回覆、工作日中連續2 日依所留聯絡方式未能聯繫、報到時已不具資格條件者或逾時未報到者,均予註銷約僱資格,由下一序列候用人員依序遞補。儲備期滿未獲僱用或僱用期間發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 條所列消極資格條件限制者,即喪失僱用資格。 3、本甄選錄用人員適公務服法第14、15 條「禁止經商、兼職」規定,公告錄取並通知進用日前應將他項兼職完成放棄程序,進用報到後一經發現違反規定立即予以免職,並追繳已支付之各項給付。 (九)工作地點:本監(雲林縣虎尾鎮建國里建國四村5-18 號)

工作內容

擔任女性收容人戒護安全管理勤務(含日間及夜間勤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需 在臺灣地區設籍10 年以上)。 (二)具有以下學經歷之一: 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2.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六個月以上 或二年以上之經驗者。 (三)男性需役畢或免役者。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 條各款不得為公務人員情事,且符合台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 條第1 項規定者。 (五)體格檢查合格:(報到日繳交六個月內體格檢查表) 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衛生所非公立醫院)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 者不在此限。 2.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 分貝者。 3. 辨色力:色盲或色弱者。 4. 重度肢障者。 5. 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6.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或X 光檢查患有活動性結核病者(此 項可擇一檢查) 7.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聯絡方式

(一)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另依相關法令辦理,並得補充修正之;又上級行政主管機關如臨時發布相關規定時,亦應從其規定,應試及錄取人員均不得提出異議。 (二)如遇天然災害或疫情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上述甄選日程及地點需作變更時,將於本監網頁公告,或請來電查詢,本監不另行通知,請務必主動查詢,並不得以未接獲通知等理由要求補救措施。聯絡電話:05-6335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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