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新屋區新屋國民小學
司機

公告日 114/02/15
刊登起迄日 114/02/14 ~ 114/03/0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桃園市新屋區新屋國民小學
職稱 司機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桃園市
工作地點 桃園市新屋區中正路196號
工作內容 1.乙方駕駛交通車以接送身心障礙學生上下學為主要職責,若有與特殊教育相關的公務需求用車時,應依規定填寫派車單,經校長批准後行之。 2.交通車行駛路線均依甲方規劃之路線行駛,不得隨意變更路線。但乙方得因特殊狀況(例如:天災、車禍、道路不通等),變更當天行車路程。 3.甲方若於非上班時間因公務需要用車,應事先通知乙方,且經乙方同意後出車。 4.乙方應於平日及寒暑假期間定期或不定期檢視車輛情況;並於開學前做好完善車輛檢視工作。 5.乙方於上班時間依相關事實且有請假之必要時,依甲方規定之程序完成請假手續。 6.甲方若需乙方填報各項報表,乙方應配合辦理並依時提交陳核。 7.乙方需配合甲方通知參與上級機關要求之在職訓練或相關研習。 8.乙方每年七月應至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健康檢查,其檢查結果應留存本校輔導室以備查考,並於十五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駕駛人有異動時,亦同。駕駛人罹患足以影響行車及學生安全之疾病,本校應令其暫停駕駛工作,病癒取得醫院健康檢查證明,始得繼續駕駛。 9.乙方於每次行車前,均應確實檢查車況、滅火器、安全門及相關安全設備,並應於確認各項設施設備齊備及可用後,始得行駛。前項檢查紀錄及檢修紀錄,至少留存一年,以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 10.乙方應定期清潔消毒身心障礙學生就學交通車,保持車內外之整齊清潔,如已知車輛有故障或保養需求之情形,乙方應隨時向本校總務處報告,要求修理及保養,以確保行車安全。 11.學校交通車不可公物私用。 12.其他校方交辦有關特殊教育及交通車之相關事項。
資格條件 (一)基本資格 1.需具本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需在 台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 2.具職業駕駛執照並有駕駛經驗者。 3.身心健全、身體健康、儀表端莊、言詞清晰、態度和藹者。 4.最近二年內無違規記點及肇事紀錄。但肇事原因事實,非可歸責於駕駛人者不在此限。 5.無性別限制。(男性需服完兵役或無兵役義務者,需提出證明文件)。 6.不得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情形: (1)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2)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3)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諮詢後,認定不能執行職務。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與甄選,若經甄選錄取後發現下列情事者,取消錄用資格: 1.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6.有妨害風化或性犯罪前科者。 7.有吸毒、酗酒、賭博等不良嗜好者。 8.患有精神官能之疾病者。 9.有其他行為不良紀錄者。 10.所附報名資料內容不實者。
聯絡方式 本校特教組余組長03-4772016分機611或輔導室陳主任分機610。
聯絡Email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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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2/15

刊登起迄日期

114/02/14 ~ 114/03/05 已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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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新屋區新屋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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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

職系

職等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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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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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駕駛交通車以接送身心障礙學生上下學為主要職責,若有與特殊教育相關的公務需求用車時,應依規定填寫派車單,經校長批准後行之。 2.交通車行駛路線均依甲方規劃之路線行駛,不得隨意變更路線。但乙方得因特殊狀況(例如:天災、車禍、道路不通等),變更當天行車路程。 3.甲方若於非上班時間因公務需要用車,應事先通知乙方,且經乙方同意後出車。 4.乙方應於平日及寒暑假期間定期或不定期檢視車輛情況;並於開學前做好完善車輛檢視工作。 5.乙方於上班時間依相關事實且有請假之必要時,依甲方規定之程序完成請假手續。 6.甲方若需乙方填報各項報表,乙方應配合辦理並依時提交陳核。 7.乙方需配合甲方通知參與上級機關要求之在職訓練或相關研習。 8.乙方每年七月應至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健康檢查,其檢查結果應留存本校輔導室以備查考,並於十五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駕駛人有異動時,亦同。駕駛人罹患足以影響行車及學生安全之疾病,本校應令其暫停駕駛工作,病癒取得醫院健康檢查證明,始得繼續駕駛。 9.乙方於每次行車前,均應確實檢查車況、滅火器、安全門及相關安全設備,並應於確認各項設施設備齊備及可用後,始得行駛。前項檢查紀錄及檢修紀錄,至少留存一年,以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 10.乙方應定期清潔消毒身心障礙學生就學交通車,保持車內外之整齊清潔,如已知車輛有故障或保養需求之情形,乙方應隨時向本校總務處報告,要求修理及保養,以確保行車安全。 11.學校交通車不可公物私用。 12.其他校方交辦有關特殊教育及交通車之相關事項。

資格條件

(一)基本資格 1.需具本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需在 台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 2.具職業駕駛執照並有駕駛經驗者。 3.身心健全、身體健康、儀表端莊、言詞清晰、態度和藹者。 4.最近二年內無違規記點及肇事紀錄。但肇事原因事實,非可歸責於駕駛人者不在此限。 5.無性別限制。(男性需服完兵役或無兵役義務者,需提出證明文件)。 6.不得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情形: (1)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2)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3)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諮詢後,認定不能執行職務。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與甄選,若經甄選錄取後發現下列情事者,取消錄用資格: 1.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6.有妨害風化或性犯罪前科者。 7.有吸毒、酗酒、賭博等不良嗜好者。 8.患有精神官能之疾病者。 9.有其他行為不良紀錄者。 10.所附報名資料內容不實者。

聯絡方式

本校特教組余組長03-4772016分機611或輔導室陳主任分機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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