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技士

公告日 114/02/15
刊登起迄日 114/02/14 ~ 114/02/21 已過期
機關名稱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職稱 技士
職系 環資技術
職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高雄市
工作地點 辦公地點: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 報名方式:(※資料不齊全或未繕打My data簡要自述者不予受理) (一)採線上報名方式,符合徵才資格條件者,請務必於報名期限內進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完成下列事宜: 1. 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持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登入後,核對個人資料並於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My data)繕打簡要自述,完成應徵資料確認。 2. 請檢附下列報名表件(證件須加註「影本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並依序排列掃描成1個PDF檔後上傳: (1) 報名表(請至本局官網「訊息專區」\「徵才資訊」下載,並務必黏貼照片及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現職派令 (3) 最近一次銓敘審定函 (4) 最高學歷證書 (5) 最高考試及格證書 (6) 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 (7) 與本職缺相關專業證照(無者免附) (8) 語言能力檢定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9) 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4項規定者請提供子女之戶口名簿、兒童健康手冊、各項篩檢紀錄或預防接種紀錄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初審合格擇優通知面試,資格不符者恕不退件亦不另行通知(請務必留白天可聯絡到的電話);經錄取後發現所附證件有虛偽不實,或有不得任用之情事者,取消錄取資格。 (三)本次公開甄選得擇優備取人員1至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內,如無適當人選時得從缺,備取人員以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由本局視業務需要考量進用。 (四)經甄選錄取人員如非本府現職人員,需陳報高雄市政府核准後始得商調。
工作內容 辦理廢棄物設施管理維護、焚化再生粒料再利用管理、一般廢棄物調度管理等相關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經銓敘審定委任第五職等以上合格實授,具環資技術職系任用資格。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ㄧ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惟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4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聯絡方式 聯絡人:鄭小姐(07-7351500#1706)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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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開缺
技士
114/01/24~11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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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2/15

刊登起迄日期

114/02/14 ~ 114/02/21 已過期

機關名稱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職稱

技士

職系

環資技術

職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高雄市

工作地點

辦公地點: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 報名方式:(※資料不齊全或未繕打My data簡要自述者不予受理) (一)採線上報名方式,符合徵才資格條件者,請務必於報名期限內進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完成下列事宜: 1. 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持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登入後,核對個人資料並於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My data)繕打簡要自述,完成應徵資料確認。 2. 請檢附下列報名表件(證件須加註「影本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並依序排列掃描成1個PDF檔後上傳: (1) 報名表(請至本局官網「訊息專區」\「徵才資訊」下載,並務必黏貼照片及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現職派令 (3) 最近一次銓敘審定函 (4) 最高學歷證書 (5) 最高考試及格證書 (6) 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 (7) 與本職缺相關專業證照(無者免附) (8) 語言能力檢定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9) 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4項規定者請提供子女之戶口名簿、兒童健康手冊、各項篩檢紀錄或預防接種紀錄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初審合格擇優通知面試,資格不符者恕不退件亦不另行通知(請務必留白天可聯絡到的電話);經錄取後發現所附證件有虛偽不實,或有不得任用之情事者,取消錄取資格。 (三)本次公開甄選得擇優備取人員1至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內,如無適當人選時得從缺,備取人員以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由本局視業務需要考量進用。 (四)經甄選錄取人員如非本府現職人員,需陳報高雄市政府核准後始得商調。

工作內容

辦理廢棄物設施管理維護、焚化再生粒料再利用管理、一般廢棄物調度管理等相關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經銓敘審定委任第五職等以上合格實授,具環資技術職系任用資格。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ㄧ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惟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4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聯絡方式

聯絡人:鄭小姐(07-7351500#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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