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科員

公告日 114/02/18
刊登起迄日 114/02/18 ~ 114/02/2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職稱 科員
職系 經建行政
職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臺北市松仁路3號9樓。
工作內容 一、政府採購法有關勞務採購之研訂、修正及解釋。 二、各機關辦理勞務採購之協調、督導及考核。 三、各類採購契約範本檢討、修正。 四、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以上畢業。 二、已合格實授委任第5職等(含)以上,具調任經建行政職系薦任任用資格之現職公務人員。 三、具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或進階資格,且曾辦理採購相關業務1年以上。
聯絡方式 一、請於114年2月27日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維護更新「個人簡歷、簡要自述」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請將1.最高學歷證件、2.考試及格證書、3.現職派令、4.最近1次銓敘部審定函、5.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及相關證照文件等合併掃描為單一PDF檔案後上傳;經銓敘部認定職系職務專長者,除銓敘部審定函外,請檢附學分證明書及成績通知單)。 二、資歷審查合格者視需要擇優通知面試,資格不符或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如有疑問請電洽(02)87897562林小姐。 三、本職缺得視面試成績酌增候補名額至多2名,候補期間為5個月,並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惟應徵者均不合適者,亦得從缺。 四、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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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2/18

刊登起迄日期

114/02/18 ~ 114/02/2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職稱

科員

職系

經建行政

職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一、政府採購法有關勞務採購之研訂、修正及解釋。 二、各機關辦理勞務採購之協調、督導及考核。 三、各類採購契約範本檢討、修正。 四、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以上畢業。 二、已合格實授委任第5職等(含)以上,具調任經建行政職系薦任任用資格之現職公務人員。 三、具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或進階資格,且曾辦理採購相關業務1年以上。

聯絡方式

一、請於114年2月27日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維護更新「個人簡歷、簡要自述」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請將1.最高學歷證件、2.考試及格證書、3.現職派令、4.最近1次銓敘部審定函、5.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及相關證照文件等合併掃描為單一PDF檔案後上傳;經銓敘部認定職系職務專長者,除銓敘部審定函外,請檢附學分證明書及成績通知單)。 二、資歷審查合格者視需要擇優通知面試,資格不符或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如有疑問請電洽(02)87897562林小姐。 三、本職缺得視面試成績酌增候補名額至多2名,候補期間為5個月,並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惟應徵者均不合適者,亦得從缺。 四、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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