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科長

公告日 114/02/19
刊登起迄日 114/02/19 ~ 114/02/2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職稱 科長
職系 法制
職等 薦任第9職等至薦任第9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3號)。
工作內容 (一)督導及辦理公務人員保障等業務。 (二)其他綜合性事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大學以上法律系所畢業,具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並經審定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具法制職系任用資格。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所列不得任用或陞任之情事;且無高考、特考限制調任之情事。 (三)經銓敘審定薦任第九職等合格實授4年以上者,最近3年年終考績列甲等。 (四)具有從事訴願、法制或人事業務等相關知能及工作經驗者為優。
聯絡方式 (一)採通訊報名,請檢具公務人員履歷表(含自傳及照片)及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件、現職銓審函、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等相關資料影本,於114年2月25日前(以郵戳為憑)逕寄本會人事室。並請至本會全球資訊網www.csptc.gov.tw之最新消息區,下載應徵人員簡歷表填寫後,於收文截止次日內,以Email傳送電子檔至本會([email protected])。聯絡電話:(02)82367172蕭先生。 (二)甄選及評比方式: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甄試。報名資料恕不退件,惟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面試評分,依受評人所具專業知識、發展潛能、表達能力、思考邏輯、職務歷練、服務觀念、領導能力等綜合考量評定。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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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2/19

刊登起迄日期

114/02/19 ~ 114/02/2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職稱

科長

職系

法制

職等

薦任第9職等至薦任第9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一)督導及辦理公務人員保障等業務。 (二)其他綜合性事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大學以上法律系所畢業,具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並經審定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具法制職系任用資格。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所列不得任用或陞任之情事;且無高考、特考限制調任之情事。 (三)經銓敘審定薦任第九職等合格實授4年以上者,最近3年年終考績列甲等。 (四)具有從事訴願、法制或人事業務等相關知能及工作經驗者為優。

聯絡方式

(一)採通訊報名,請檢具公務人員履歷表(含自傳及照片)及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件、現職銓審函、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等相關資料影本,於114年2月25日前(以郵戳為憑)逕寄本會人事室。並請至本會全球資訊網www.csptc.gov.tw之最新消息區,下載應徵人員簡歷表填寫後,於收文截止次日內,以Email傳送電子檔至本會([email protected])。聯絡電話:(02)82367172蕭先生。 (二)甄選及評比方式: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甄試。報名資料恕不退件,惟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面試評分,依受評人所具專業知識、發展潛能、表達能力、思考邏輯、職務歷練、服務觀念、領導能力等綜合考量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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