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
二等諮議

公告日 114/02/20
刊登起迄日 114/02/19 ~ 114/02/24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外交部
職稱 二等諮議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外交部(臺北市凱達格蘭大道2號)
工作內容 (一)外交議題研析及政情蒐報。 (二)政府間國際組織、多邊合作機制、國際會議與活動業務之參與及觀察。 (三)辦理非政府國際組織及智庫活動與交流事宜。 (四)辦理外賓邀訪及協助推動國會外交。 (五)國內外法律事務之研擬、解釋、規劃及推動。 (六)領土主權、海洋、航權、漁業、人權、外交豁免等國際法案件之研議;國家賠償、訴願、國內訴訟案件之辦理與法規之研擬、解釋及研究。 (七)其他有關辦理外交及涉外業務之推動。 月薪:比照相當層級之外交領事人員待遇。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語文相關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並具政策研析、規劃、審議及協調等相關工作經驗4年以上。 (二)具政府機關服務經驗者尤佳。 (三)熟悉電腦文書處理軟體(Word、Excel等)、中英文輸入操作能力及簡報製作能力。 (四)不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所列以下各項情事: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4、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7、依法停止任用。 8、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9、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10、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聯絡方式 (一)檢附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首頁>事求人>下載公務人員履歷空白表格),含自傳及工作經歷、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工作證明文件影本,於114年2月24日前將上開紙本資料寄(送)達臺北市凱達格蘭大道2號外交部人事處,封面請註明「應徵二等諮議」。 (二)初審合格者,視需求擇優通知參加面試。初審不合格者或甄選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三)聯絡人:外交部人事處林小姐(電話:02-23482117)。
聯絡Email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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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2/20

刊登起迄日期

114/02/19 ~ 114/02/24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外交部

職稱

二等諮議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一)外交議題研析及政情蒐報。 (二)政府間國際組織、多邊合作機制、國際會議與活動業務之參與及觀察。 (三)辦理非政府國際組織及智庫活動與交流事宜。 (四)辦理外賓邀訪及協助推動國會外交。 (五)國內外法律事務之研擬、解釋、規劃及推動。 (六)領土主權、海洋、航權、漁業、人權、外交豁免等國際法案件之研議;國家賠償、訴願、國內訴訟案件之辦理與法規之研擬、解釋及研究。 (七)其他有關辦理外交及涉外業務之推動。 月薪:比照相當層級之外交領事人員待遇。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語文相關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並具政策研析、規劃、審議及協調等相關工作經驗4年以上。 (二)具政府機關服務經驗者尤佳。 (三)熟悉電腦文書處理軟體(Word、Excel等)、中英文輸入操作能力及簡報製作能力。 (四)不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所列以下各項情事: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4、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7、依法停止任用。 8、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9、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10、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聯絡方式

(一)檢附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首頁>事求人>下載公務人員履歷空白表格),含自傳及工作經歷、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工作證明文件影本,於114年2月24日前將上開紙本資料寄(送)達臺北市凱達格蘭大道2號外交部人事處,封面請註明「應徵二等諮議」。 (二)初審合格者,視需求擇優通知參加面試。初審不合格者或甄選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三)聯絡人:外交部人事處林小姐(電話:02-2348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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