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
檔案管理員

公告日 114/02/21
刊登起迄日 114/02/21 ~ 114/03/03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防部
職稱 檔案管理員
職系
職等 2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台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
工作內容 負責公文檔案之點收、分類、編案、編目、典藏、保護、應用、清理、移轉、銷毀及蒐集、登記、清理、製卡、標籤排列、保管、統計等工作。
資格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無雙重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持有國民身分證者。 (二)學經歷資格:1.學歷: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2.經歷:曾任一般機構相當職位或具相關證照者。 (三)迴避進用規定: 1.進用單位主官、副主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單位進用,或進用為直接隸屬機關(機構、部隊、學校、單位)之長官。 2.進用單位各級主管長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主管單位進用。 3.有權核定(核轉)進用之主官、副主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核定進用單位進用。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進用: 1.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3.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4.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20年者或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者。 5.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6.違反迴避進用規定之人員。
聯絡方式 一、一律採取網路報名辦理,報考人員備妥報名資料,於114年3月3日17:00時前,以電子郵件寄至國防部人次室民網公務信箱:[email protected],電子信件主旨註明「人次室聘雇人員職缺報名」;逾期不予受理,恕不接受紙本或現場報名。電話:02-85099615或軍線:637063 二、相關招考資訊如簡章所述。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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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2/21

刊登起迄日期

114/02/21 ~ 114/03/03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防部

職稱

檔案管理員

職系

職等

2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負責公文檔案之點收、分類、編案、編目、典藏、保護、應用、清理、移轉、銷毀及蒐集、登記、清理、製卡、標籤排列、保管、統計等工作。

資格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無雙重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持有國民身分證者。 (二)學經歷資格:1.學歷: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2.經歷:曾任一般機構相當職位或具相關證照者。 (三)迴避進用規定: 1.進用單位主官、副主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單位進用,或進用為直接隸屬機關(機構、部隊、學校、單位)之長官。 2.進用單位各級主管長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主管單位進用。 3.有權核定(核轉)進用之主官、副主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核定進用單位進用。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進用: 1.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3.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4.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20年者或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者。 5.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6.違反迴避進用規定之人員。

聯絡方式

一、一律採取網路報名辦理,報考人員備妥報名資料,於114年3月3日17:00時前,以電子郵件寄至國防部人次室民網公務信箱:[email protected],電子信件主旨註明「人次室聘雇人員職缺報名」;逾期不予受理,恕不接受紙本或現場報名。電話:02-85099615或軍線:637063 二、相關招考資訊如簡章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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