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中壢國民中學
約用運動教練
| 公告日 | 114/02/21 |
|---|---|
| 刊登起迄日 | 114/02/21 ~ 114/02/25 已過期 |
| 機關名稱 | 桃園市立中壢國民中學 |
| 職稱 | 約用運動教練 |
| 職系 | 無 |
| 職等 | None |
| 縣市 | 桃園市 |
| 工作地點 | 桃園市立中壢國民中學 (地址:桃園市平鎮區延平路一段115號) |
| 工作內容 | 除接受分發學校派任教練、協助體育運動發展及校務工作外,並應配合本市體育發展績效及任務需求,至各級輔導學校協助該項運動種類之訓練及推展,亦應接受教育局行政調動至其他學校擔任同運動種類之運動教練。 |
| 資格條件 | (一)基本資格:(提交相關證件正本) 1.中華民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 2.應具備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合格授證之「初級」以上資格,且以曾擔任我國國家運動代表隊之該專長運動種類退役選手為優先錄取條件。 3.未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各款、第2項及第6項情事之一,且未具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如進用後始發現者,撤銷其進用。 (二)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4年獎勵縣市政府聘用運動教練試辦計畫」,本校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 1. 具有各該運動專長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書者。 2. 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大學體育相關系、所(附件8)畢業,並具該運動種類之特定體育團體C級以上運動教練證者。 3. 如經2次以上公開徵選後,無前二款運動教練資格人員報名或甄選未通過者,得於第3次甄選時,由所屬主管機關或部屬學校報經本署同意後,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且具該運動種類之特定體育團體C級以上運動教練證者。 (三)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13條終身不得聘任為教練情事之一者或於報名日前未屆滿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14條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為教練之期間者【如附則(一)】、曾參加全國各縣市教師或專任運動教練甄選不遵守有關試場規定經查有案者,及未取得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定合格教練證,縱因事前未察覺而於放榜錄取後查證屬實者,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或解聘。 (四)甄選資格不符或證明文件偽造,一經查證屬實,取消考試資格,如經錄取後發現,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或解聘並依法究責。 |
| 聯絡方式 | (一)聯絡電話:桃園市立中壢國民中學(03)4223214轉313。 (二)聯絡時間:自即日起,於每日上班時間,8時至16時止。 |
| 聯絡Email | None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
公告日期
114/02/21
刊登起迄日期
114/02/21 ~ 114/02/2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桃園市立中壢國民中學
職稱
約用運動教練
職系
無
職等
None
縣市
桃園市
工作內容
除接受分發學校派任教練、協助體育運動發展及校務工作外,並應配合本市體育發展績效及任務需求,至各級輔導學校協助該項運動種類之訓練及推展,亦應接受教育局行政調動至其他學校擔任同運動種類之運動教練。
資格條件
(一)基本資格:(提交相關證件正本) 1.中華民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 2.應具備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合格授證之「初級」以上資格,且以曾擔任我國國家運動代表隊之該專長運動種類退役選手為優先錄取條件。 3.未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各款、第2項及第6項情事之一,且未具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如進用後始發現者,撤銷其進用。 (二)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4年獎勵縣市政府聘用運動教練試辦計畫」,本校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 1. 具有各該運動專長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書者。 2. 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大學體育相關系、所(附件8)畢業,並具該運動種類之特定體育團體C級以上運動教練證者。 3. 如經2次以上公開徵選後,無前二款運動教練資格人員報名或甄選未通過者,得於第3次甄選時,由所屬主管機關或部屬學校報經本署同意後,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且具該運動種類之特定體育團體C級以上運動教練證者。 (三)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13條終身不得聘任為教練情事之一者或於報名日前未屆滿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14條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為教練之期間者【如附則(一)】、曾參加全國各縣市教師或專任運動教練甄選不遵守有關試場規定經查有案者,及未取得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定合格教練證,縱因事前未察覺而於放榜錄取後查證屬實者,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或解聘。 (四)甄選資格不符或證明文件偽造,一經查證屬實,取消考試資格,如經錄取後發現,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或解聘並依法究責。
聯絡方式
(一)聯絡電話:桃園市立中壢國民中學(03)4223214轉313。 (二)聯絡時間:自即日起,於每日上班時間,8時至16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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