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信義區健康服務中心
組長

公告日 114/02/21
刊登起迄日 114/02/21 ~ 114/03/03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信義區健康服務中心
職稱 組長
職系 衛生技術
職等 薦任第8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健康服務中心(臺北市信義區福德街86號11樓)
工作內容 1.督導考核個案管理 2.慢性病防治 3.特殊照護、安全社區、高齡友善等業務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凡具中華民國國籍,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其他相關法規不得任用及迴避任用之情形,且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之情形,及陞遷法第12條各款不得陞任情事人員,並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1.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醫護、公共衛生等相關科系大學以上畢業者。 2.現職公務人員經高普考或相當特考及格,經銓敘部審定合格實授薦任第7職等以上任用資格,具備衛生技術職系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無特考限制轉調情事者。 3.做事積極、細心、認真負責,具企劃、督導、考核、溝通協調等能力。 4.熟悉公文處理及電腦OFFICE作業軟體操作,具撰寫研究計畫、規劃及辦理大型活動經驗者。 5.具主管經驗、採購證照及英檢中級以上資格或相同資格證照者尤佳。
聯絡方式 1.意者請於114年3月3日前,登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點選【應徵職缺】,並將下列甄試報名表、佐證資料及專案計畫書掃描合併為1個電子檔並上傳,未於期限前完成者視同未報名,請勿寄送紙本資料: (1)甄試報名表或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含照片、自傳並註明聯絡電話)。 (2)佐證資料: A.考試及格證書。 B.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C.採購證照或英檢證明文件(如無免附)。 (3)主責之專案計畫書、研究案或投稿資料(如無免附)。 2.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3.聯絡人:人事室范小姐,電話27234598分機6125或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備註: 甄試方式:面試。經書面審查合格者擇優參加面試,不符資格者,恕不另行通知。書面審查合格者擇優面試名單及甄試時間、地點,預定於114年3月5日下班前公告於本中心網站https://www.xyhc.gov.taipei/,恕不另行通知。 2.本項甄選擬補實之職缺,均由本中心就應徵人員面試結果擇優遞補,並依公務人員任免遷調有關規定辦理任用手續,惟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本中心得予從缺。 3.報名人員所送資料,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為確保考試公平公正,請勿請託關心,違者將不予考慮。 4.報名者繳交之證書及相關文件如有更改姓名紀錄,請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俾利本中心查驗,如未檢附前開資料,視為資格不符合。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歷史開缺
無歷史資料
公告日期

114/02/21

刊登起迄日期

114/02/21 ~ 114/03/03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信義區健康服務中心

職稱

組長

職系

衛生技術

職等

薦任第8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1.督導考核個案管理 2.慢性病防治 3.特殊照護、安全社區、高齡友善等業務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凡具中華民國國籍,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其他相關法規不得任用及迴避任用之情形,且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之情形,及陞遷法第12條各款不得陞任情事人員,並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1.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醫護、公共衛生等相關科系大學以上畢業者。 2.現職公務人員經高普考或相當特考及格,經銓敘部審定合格實授薦任第7職等以上任用資格,具備衛生技術職系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無特考限制轉調情事者。 3.做事積極、細心、認真負責,具企劃、督導、考核、溝通協調等能力。 4.熟悉公文處理及電腦OFFICE作業軟體操作,具撰寫研究計畫、規劃及辦理大型活動經驗者。 5.具主管經驗、採購證照及英檢中級以上資格或相同資格證照者尤佳。

聯絡方式

1.意者請於114年3月3日前,登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點選【應徵職缺】,並將下列甄試報名表、佐證資料及專案計畫書掃描合併為1個電子檔並上傳,未於期限前完成者視同未報名,請勿寄送紙本資料: (1)甄試報名表或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含照片、自傳並註明聯絡電話)。 (2)佐證資料: A.考試及格證書。 B.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C.採購證照或英檢證明文件(如無免附)。 (3)主責之專案計畫書、研究案或投稿資料(如無免附)。 2.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3.聯絡人:人事室范小姐,電話27234598分機6125或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備註: 甄試方式:面試。經書面審查合格者擇優參加面試,不符資格者,恕不另行通知。書面審查合格者擇優面試名單及甄試時間、地點,預定於114年3月5日下班前公告於本中心網站https://www.xyhc.gov.taipei/,恕不另行通知。 2.本項甄選擬補實之職缺,均由本中心就應徵人員面試結果擇優遞補,並依公務人員任免遷調有關規定辦理任用手續,惟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本中心得予從缺。 3.報名人員所送資料,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為確保考試公平公正,請勿請託關心,違者將不予考慮。 4.報名者繳交之證書及相關文件如有更改姓名紀錄,請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俾利本中心查驗,如未檢附前開資料,視為資格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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