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社會工作督導

公告日 114/02/22
刊登起迄日 114/02/21 ~ 114/03/10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職稱 社會工作督導
職系 社會工作
職等 薦任第8職等至薦任第9職等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地點 新北市政府
工作內容 1、身心障礙福利政策措施推動、計畫執行之規劃、工作指導或督考、業務協調、宣導措施之推劃與執行等事項。 2、各項費用補助之業務督導及審核、稽核管理。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國內公立、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以上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畢業。 2、具薦任第8職等以上任用資格並持有社會工作師證照者。 3、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及社會工作師法第7條不得擔任等規定。
聯絡方式 1、符合前列資格條件且具意願者,請於114年3月10日前,擇下列其一方式報名即可: ●郵寄(以郵戳為憑): 檢附(1)「公務人員履歷表」(可於eCPA人事服務網進入『My Data』網站並於簡要自述輸入自傳後,至履歷表下載(勾選銓審資料備註)下載履歷,勿用簡歷代替,並請於末頁簽名)、(2)「身分證正反面」(請註明-僅供身份查驗用)、(3)「現職派令」、(4)「歷次銓敘部審定函」、(5)「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6)「考試及格證書」、(7)「最高學歷畢業證書」等證明文件影本各1份(上述資料請以A4格式依序排列並請使用長尾夾固定即可,勿裝訂),逕寄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2樓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事室收 (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3142吳小姐),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信封上請註明「應徵身心障礙福利科社會工作督導職務」。 ●線上報名: 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需填寫簡要自述),點選【應徵職缺】,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本機關調閱並上傳上開(2)至(7)之證明文件。 2、報名文件不齊或資格不符者,不退件亦不通知甄試。 3、報名人員凡經資格審查符合者,將擇優通知甄試,必要時得以從缺;甄試時間另行通知,未獲甄試或經甄試而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於投件時併附足額回郵信封,不足額恕不寄還。 4、本案甄選職缺將以電話通知錄取人員。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2人,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以遞補本項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缺為限。 5、經評定為錄取人員者,由本局向其原單位辦理商調,如尚有原任職機關服務義務者,請勿報名。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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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2/22

刊登起迄日期

114/02/21 ~ 114/03/10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職稱

社會工作督導

職系

社會工作

職等

薦任第8職等至薦任第9職等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地點

新北市政府

工作內容

1、身心障礙福利政策措施推動、計畫執行之規劃、工作指導或督考、業務協調、宣導措施之推劃與執行等事項。 2、各項費用補助之業務督導及審核、稽核管理。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國內公立、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以上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畢業。 2、具薦任第8職等以上任用資格並持有社會工作師證照者。 3、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及社會工作師法第7條不得擔任等規定。

聯絡方式

1、符合前列資格條件且具意願者,請於114年3月10日前,擇下列其一方式報名即可: ●郵寄(以郵戳為憑): 檢附(1)「公務人員履歷表」(可於eCPA人事服務網進入『My Data』網站並於簡要自述輸入自傳後,至履歷表下載(勾選銓審資料備註)下載履歷,勿用簡歷代替,並請於末頁簽名)、(2)「身分證正反面」(請註明-僅供身份查驗用)、(3)「現職派令」、(4)「歷次銓敘部審定函」、(5)「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6)「考試及格證書」、(7)「最高學歷畢業證書」等證明文件影本各1份(上述資料請以A4格式依序排列並請使用長尾夾固定即可,勿裝訂),逕寄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2樓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事室收 (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3142吳小姐),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信封上請註明「應徵身心障礙福利科社會工作督導職務」。 ●線上報名: 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需填寫簡要自述),點選【應徵職缺】,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本機關調閱並上傳上開(2)至(7)之證明文件。 2、報名文件不齊或資格不符者,不退件亦不通知甄試。 3、報名人員凡經資格審查符合者,將擇優通知甄試,必要時得以從缺;甄試時間另行通知,未獲甄試或經甄試而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於投件時併附足額回郵信封,不足額恕不寄還。 4、本案甄選職缺將以電話通知錄取人員。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2人,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以遞補本項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缺為限。 5、經評定為錄取人員者,由本局向其原單位辦理商調,如尚有原任職機關服務義務者,請勿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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