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主計局
雇員
公告日 | 114/02/24 |
---|---|
刊登起迄日 | 114/02/24 ~ 114/03/20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國防部主計局 |
職稱 | 雇員 |
職系 | 無 |
職等 | 雇員至雇員或2等至2等 |
縣市 | 臺北市 |
工作地點 | 國軍同袍儲蓄會:臺北市中正區信義路二段213號3樓、8樓及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等服務據點(依業務需要實施輪派)。 |
工作內容 | 預算財務員:營運管理(含統計分析)、業務推廣、法規遵循、內部稽核、客戶關係服務、軍儲存(提)款作業、儲蓄獎券付獎及還本、遺財繼承、轉介諮詢服務、軍儲業務櫃員日結作業、憑證檢整及各項軍儲櫃員作業,並配合任職單位主官(管)任務需要調整軍儲業(職)務。 |
資格條件 |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無雙重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二、迴避進用規定: 1、進用單位之主官、副主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單位進用,或進用為直接隸屬機關(機構、部隊、學校、單位)之長官。 2、進用單位之各級主管,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主管單位進用。 3、有權核定(核轉)進用之主官、副主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核定進用單位進用。 三、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名: 1、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3、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4、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或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5、違反國籍法規定。 6、為前款不得進用之人員。 四、學經歷: 1、具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教育部認可之同等學歷,並具二年以上金融、財務行政(業務)相關工作從事經驗。 2、檢附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測驗中心有效期限內之「金融市場常識與道德」測驗成績合格證明者,列入特別加分項目核加總分2分。 五、體格檢查:須經地區軍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體格檢查,符合一般勞工體檢項目之體檢表(含一般檢驗項目、驗血3-4項、尿液檢查及 X 光攝影等正常),並於本中心通知錄取後,依通知報到日期繳交(報名截止日起前6個月體檢表均有效)。 六、以身心障礙身分報考,須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具有就業能力者。 |
聯絡方式 | 項宛珠小姐:02-85099186、02-23116117#638257 相關資訊及題庫,請逕至國防部全球資訊網招聘專區下載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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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2/24
刊登起迄日期
114/02/24 ~ 114/03/20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防部主計局
職稱
雇員
職系
無
職等
雇員至雇員或2等至2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預算財務員:營運管理(含統計分析)、業務推廣、法規遵循、內部稽核、客戶關係服務、軍儲存(提)款作業、儲蓄獎券付獎及還本、遺財繼承、轉介諮詢服務、軍儲業務櫃員日結作業、憑證檢整及各項軍儲櫃員作業,並配合任職單位主官(管)任務需要調整軍儲業(職)務。
資格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無雙重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二、迴避進用規定: 1、進用單位之主官、副主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單位進用,或進用為直接隸屬機關(機構、部隊、學校、單位)之長官。 2、進用單位之各級主管,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主管單位進用。 3、有權核定(核轉)進用之主官、副主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核定進用單位進用。 三、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名: 1、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3、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4、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或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5、違反國籍法規定。 6、為前款不得進用之人員。 四、學經歷: 1、具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教育部認可之同等學歷,並具二年以上金融、財務行政(業務)相關工作從事經驗。 2、檢附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測驗中心有效期限內之「金融市場常識與道德」測驗成績合格證明者,列入特別加分項目核加總分2分。 五、體格檢查:須經地區軍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體格檢查,符合一般勞工體檢項目之體檢表(含一般檢驗項目、驗血3-4項、尿液檢查及 X 光攝影等正常),並於本中心通知錄取後,依通知報到日期繳交(報名截止日起前6個月體檢表均有效)。 六、以身心障礙身分報考,須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具有就業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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