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新店區公所
視導
公告日 | 114/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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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2/24 ~ 114/03/10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新北市新店區公所 |
職稱 | 視導 |
職系 | 經建行政 |
職等 | 薦任第7職等 |
縣市 | 新北市 |
工作地點 | 新北市新店區公所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1段86號9樓) |
工作內容 | 1.公文核稿。 2.辦理工務課專案性業務。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1.具經建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並具銓敘部審定薦任第6職等以上合格實授者。 2.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3.無公務人員考試法限制轉調情形者。 4.具汽機車駕照尤佳。 5.工作態度積極主動、認真負責、具團隊意識、服務熱忱及有意願返鄉留任者尤佳。 |
聯絡方式 | 1.現職人員應徵本職缺採線上方式辦理:本職缺公告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為利資格審查,請上傳:1.最高學歷證書、2.考試及格證書、3.最近一筆職務派令或銓敘部審定函、4.近5年考績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2.非現職人員請採下列方式擇一投件: (1)曾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且在職時曾以自然人憑證登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https://ecpa.dgpa.gov.tw/)者,得依照現職人員應徵方式報名。 (2)或請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一般,含300字自傳)及上述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於114年3月10日前(郵戳為憑)郵寄至本所人事室( 231003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1段86號8樓),信封上請註明「應徵新店區公所工務課視導職務」。 3.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不合者不另行通知。本職缺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2名,候補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如人選未符合本所需求標準,得以從缺。 4.聯絡人:王小姐,聯絡電話:29112281轉1501。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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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2/24
刊登起迄日期
114/02/24 ~ 114/03/10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新北市新店區公所
職稱
視導
職系
經建行政
職等
薦任第7職等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內容
1.公文核稿。 2.辦理工務課專案性業務。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具經建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並具銓敘部審定薦任第6職等以上合格實授者。 2.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3.無公務人員考試法限制轉調情形者。 4.具汽機車駕照尤佳。 5.工作態度積極主動、認真負責、具團隊意識、服務熱忱及有意願返鄉留任者尤佳。
聯絡方式
1.現職人員應徵本職缺採線上方式辦理:本職缺公告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為利資格審查,請上傳:1.最高學歷證書、2.考試及格證書、3.最近一筆職務派令或銓敘部審定函、4.近5年考績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2.非現職人員請採下列方式擇一投件: (1)曾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且在職時曾以自然人憑證登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https://ecpa.dgpa.gov.tw/)者,得依照現職人員應徵方式報名。 (2)或請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一般,含300字自傳)及上述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於114年3月10日前(郵戳為憑)郵寄至本所人事室( 231003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1段86號8樓),信封上請註明「應徵新店區公所工務課視導職務」。 3.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不合者不另行通知。本職缺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2名,候補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如人選未符合本所需求標準,得以從缺。 4.聯絡人:王小姐,聯絡電話:29112281轉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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