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軍備局
聘雇人員
| 公告日 | 114/02/25 |
|---|---|
| 刊登起迄日 | 114/02/24 ~ 114/03/19 已過期 |
| 機關名稱 | 國防部軍備局 |
| 職稱 | 聘雇人員 |
| 職系 | 無 |
| 職等 | None |
| 縣市 | 臺北市, 宜蘭縣, 臺中市, 高雄市 |
| 工作地點 | 依招生簡章(附件1) 所示服務地區為主。 |
| 工作內容 | 各職缺工作項目依錄取進用後,實際任務分配為主。 |
| 資格條件 | 一、資格: (一) 聘雇人員之進用資格,須符合「國軍編制內及臨時聘雇人員管理作業規定」規範。 (二) 符合各職類所訂學歷、經歷等資格,並通過安全調查者(各職缺應考資格如招考簡章附件1)。 (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進用: 1. 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3. 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4.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20年者或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5. 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6. 違反迴避進用規定。 (四) 迴避進用規定: 1.各進用單位正、副主官,對其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該單位進用,或進用為直接隸屬機關(機構、部隊、學校、單位)之長官。 2.各進用單位各級主管長官,對其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主管之單位進用。 3.具核定(轉)進用權責之正、副主官,對其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核定進用之單位進用。 |
| 聯絡方式 | (一)軍備局:(連絡人: 陳志銘科員; 電話: 02-2311-6117#637475)。 (二)工程營產中心: (聯絡人: 楊淑梅士官長; 電話:02-2786-8315#652716)。 (三)規格鑑測中心:(聯絡人: 沈忠諭士官長;電話: 02-2786-7836#652612)。 請欲報名考生依招生簡章所開職缺單位連絡承辦人;另相關資訊及題庫,請逕至國防部全球資訊網招聘專區下載。 |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
公告日期
114/02/25
刊登起迄日期
114/02/24 ~ 114/03/19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防部軍備局
職稱
聘雇人員
職系
無
職等
None
縣市
臺北市, 宜蘭縣, 臺中市, 高雄市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各職缺工作項目依錄取進用後,實際任務分配為主。
資格條件
一、資格: (一) 聘雇人員之進用資格,須符合「國軍編制內及臨時聘雇人員管理作業規定」規範。 (二) 符合各職類所訂學歷、經歷等資格,並通過安全調查者(各職缺應考資格如招考簡章附件1)。 (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進用: 1. 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3. 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4.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20年者或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5. 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6. 違反迴避進用規定。 (四) 迴避進用規定: 1.各進用單位正、副主官,對其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該單位進用,或進用為直接隸屬機關(機構、部隊、學校、單位)之長官。 2.各進用單位各級主管長官,對其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主管之單位進用。 3.具核定(轉)進用權責之正、副主官,對其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核定進用之單位進用。
聯絡方式
(一)軍備局:(連絡人: 陳志銘科員; 電話: 02-2311-6117#637475)。 (二)工程營產中心: (聯絡人: 楊淑梅士官長; 電話:02-2786-8315#652716)。 (三)規格鑑測中心:(聯絡人: 沈忠諭士官長;電話: 02-2786-7836#652612)。 請欲報名考生依招生簡章所開職缺單位連絡承辦人;另相關資訊及題庫,請逕至國防部全球資訊網招聘專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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