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專案督導

公告日 114/02/25
刊登起迄日 114/02/24 ~ 114/03/10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職稱 專案督導
職系
職等 約用人員
縣市 桃園市
工作地點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
工作內容 (一) 推動碳減、碳排、碳權及碳稅相關業務。 (二) 監控掩埋場活化工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等業務 (三)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資格條件: (一)符合國家考試中,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之「環保行政」、「環保技術」或「環境工程」類科應考資格者所列各所系科畢業,取得學士學位者。 (二)具有全民英檢初級以上(或相當英語能力測驗以上)能力者,得以加分。 (三)各機關首長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 之專案督導。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
聯絡方式 自即日起至114年3月10日17時止,親自或委託他人於上班時間向本局人事室(桃園區法治路1號)辦理報名手續,簡章及報名表請至本局網頁(https://tydep.tycg.gov.tw/)最新消息自行下載,或至本局人事室領取,諮詢電話:杜小姐03-3386021#7107。 六、報名應繳下列文件:(以A4紙張影印) (一)報名表一份。 (二)相片一張(黏貼在報名表)。 (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粘貼在報名表)。 (四)最高學歷證件影本一份。 (五) 其他相關有利評選證明文件(如英文能力證明)影本一份。 (六) 自傳一份(500字為限,以A4紙張繕打)。 七、甄選方式:分書面審查及面試二階段,第一階段書面審查擇適合者錄取參加面試。 八、面試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 九、甄選結果:錄取名單將公告於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網站,並電話通知正取人員依限報到。 十、僱用期間: 自通知報到至114年12月31日止。 十一、待遇:比照聘用人員六等一階以280薪點起敘(約37,800元),倘薪點折合率經主管機關調整,依調整後標準計算;無法支領國旅卡休假補助,並享有勞、健保。 十二、錄取人員經通知未依期限報到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十三、備取保留期間: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十四、正式上班後由本局按規定訂立契約,如有違反契約規定者,即予解僱。 十五、備取人員得於保留期間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同類、同工作性質之職務。 十六、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據相關規定辦理。
聯絡Email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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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督導
114/01/06~11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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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2/25

刊登起迄日期

114/02/24 ~ 114/03/10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職稱

專案督導

職系

職等

約用人員

縣市

桃園市

工作內容

(一) 推動碳減、碳排、碳權及碳稅相關業務。 (二) 監控掩埋場活化工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等業務 (三)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資格條件: (一)符合國家考試中,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之「環保行政」、「環保技術」或「環境工程」類科應考資格者所列各所系科畢業,取得學士學位者。 (二)具有全民英檢初級以上(或相當英語能力測驗以上)能力者,得以加分。 (三)各機關首長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 之專案督導。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

聯絡方式

自即日起至114年3月10日17時止,親自或委託他人於上班時間向本局人事室(桃園區法治路1號)辦理報名手續,簡章及報名表請至本局網頁(https://tydep.tycg.gov.tw/)最新消息自行下載,或至本局人事室領取,諮詢電話:杜小姐03-3386021#7107。 六、報名應繳下列文件:(以A4紙張影印) (一)報名表一份。 (二)相片一張(黏貼在報名表)。 (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粘貼在報名表)。 (四)最高學歷證件影本一份。 (五) 其他相關有利評選證明文件(如英文能力證明)影本一份。 (六) 自傳一份(500字為限,以A4紙張繕打)。 七、甄選方式:分書面審查及面試二階段,第一階段書面審查擇適合者錄取參加面試。 八、面試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 九、甄選結果:錄取名單將公告於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網站,並電話通知正取人員依限報到。 十、僱用期間: 自通知報到至114年12月31日止。 十一、待遇:比照聘用人員六等一階以280薪點起敘(約37,800元),倘薪點折合率經主管機關調整,依調整後標準計算;無法支領國旅卡休假補助,並享有勞、健保。 十二、錄取人員經通知未依期限報到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十三、備取保留期間: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十四、正式上班後由本局按規定訂立契約,如有違反契約規定者,即予解僱。 十五、備取人員得於保留期間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同類、同工作性質之職務。 十六、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據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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