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桃園區東門國民小學
約用人員(駕駛)
| 公告日 | 113/11/11 |
|---|---|
| 刊登起迄日 | 113/10/11 ~ 113/12/06 已過期 |
| 機關名稱 | 桃園市桃園區東門國民小學 |
| 職稱 | 約用人員(駕駛) |
| 職系 | 無 |
| 職等 | None |
| 縣市 | 桃園市 |
| 工作地點 | 330014桃園市桃園區東國街14號 |
| 工作內容 | 駕駛交通車以接送身心障礙學生上下學為主要職責,餘詳如簡章。 |
| 資格條件 | (一)基本資格 1.需具本國國籍並年齡在六十五歲以下。(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需在台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 2.具職業駕駛執照並有駕駛經驗者。 3.身心健全、身體健康、儀表端莊、言詞清晰、態度和藹者。 4.最近二年內無違規記點及肇事紀錄。但肇事原因事實,非可歸責於駕駛人者不在此限。 5.無性別限制。(男性需服完兵役或無兵役義務者,需提出證明文件)。 6.不得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情形: (1)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2)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3)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諮詢後,認定不能執行職務。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與甄選,若經甄選錄取後發現下列情事者,取消錄用資格: 1.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6.有妨害風化或性犯罪前科者。 7.有吸毒、酗酒、賭博等不良嗜好者。 8.患有精神官能之疾病者。 9.有其他行為不良紀錄者。 10.所附報名資料內容不實者。 11.餘詳如簡章。 |
| 聯絡方式 | 本校特教組李組長 聯絡電話:03-3322057#611 https://www.tmps.tyc.edu.tw/ |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
公告日期
113/11/11
刊登起迄日期
113/10/11 ~ 113/12/06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桃園市桃園區東門國民小學
職稱
約用人員(駕駛)
職系
無
職等
None
縣市
桃園市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駕駛交通車以接送身心障礙學生上下學為主要職責,餘詳如簡章。
資格條件
(一)基本資格 1.需具本國國籍並年齡在六十五歲以下。(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需在台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 2.具職業駕駛執照並有駕駛經驗者。 3.身心健全、身體健康、儀表端莊、言詞清晰、態度和藹者。 4.最近二年內無違規記點及肇事紀錄。但肇事原因事實,非可歸責於駕駛人者不在此限。 5.無性別限制。(男性需服完兵役或無兵役義務者,需提出證明文件)。 6.不得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情形: (1)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2)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3)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諮詢後,認定不能執行職務。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與甄選,若經甄選錄取後發現下列情事者,取消錄用資格: 1.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6.有妨害風化或性犯罪前科者。 7.有吸毒、酗酒、賭博等不良嗜好者。 8.患有精神官能之疾病者。 9.有其他行為不良紀錄者。 10.所附報名資料內容不實者。 11.餘詳如簡章。
聯絡方式
本校特教組李組長 聯絡電話:03-3322057#611 https://www.tmps.tyc.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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