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潭子區衛生所
臨時人員
| 公告日 | 114/02/26 |
|---|---|
| 刊登起迄日 | 114/02/25 ~ 114/03/06 已過期 |
| 機關名稱 | 臺中市潭子區衛生所 |
| 職稱 | 臨時人員 |
| 職系 | 無 |
| 職等 | None |
| 縣市 | 臺中市 |
| 工作地點 | 一、報名人員經資格審查符合者,擇優另行通知面試時間、地點。 二、報名文件請用影本A4依序裝訂,如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者,恕不退件。 三、錄取人員須配合業務需要加班。 四、工作期間:試用期為3個月,經考核通過則續約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五、待遇:月薪約新臺幣28,815元(尚未扣除自付勞、健保部份負擔)。 六、工作地址:臺中市潭子區中山路2段241巷5號。 |
| 工作內容 | 一、辦公廳舍內、外清潔工作。 二、銀行繳費、郵局寄信、公文書信遞送。 三、協助接聽電話。 四、行政事務協助及臨時交辦事項。 |
| 資格條件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無高中、職以上畢業者,需具3年以上工作經驗。 二、具備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三、具備機車駕照。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三等親內迴避任用及第28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名參加甄選: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 (二)曾犯內亂、外患罪或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 (三)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 (四)受保安處分或矯治處分宣告確定。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確定。 (六)因案遭通緝在案。 (七)經合格專業醫師證明有精神病、癲癇症或其他法定傳染病。 (八)有吸食毒品、迷幻藥或其他違禁藥品者之不良習慣或前科紀錄。 隱瞞前項任一款情事者,或所檢附文件影本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撤銷其報名或候用資格。其如經錄取候用並已由本處僱用者,予以解僱。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 聯絡方式 | 採通訊報名,符合前列資格條件且具意願者,請於114年3月6日以前(郵戳為憑),檢送「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含最近半年內二吋脫帽正面照片1張、日夜間聯絡電話,務必填寫自傳)」正本、身分證影本、最高學歷證明書影本、機車或汽車駕照影本及相關工作經驗服務證明書影本,如有語言或相關專長,請檢附證明文件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所427015臺中市潭子區中山路2段241巷5號「臺中市潭子區衛生所 江課員收」,請註明「應徵行政助理」,逾期不予受理。聯絡人:江課員,04-25324643#210。 |
| 聯絡Email | None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
公告日期
114/02/26
刊登起迄日期
114/02/25 ~ 114/03/06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中市潭子區衛生所
職稱
臨時人員
職系
無
職等
None
縣市
臺中市
工作內容
一、辦公廳舍內、外清潔工作。 二、銀行繳費、郵局寄信、公文書信遞送。 三、協助接聽電話。 四、行政事務協助及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無高中、職以上畢業者,需具3年以上工作經驗。 二、具備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三、具備機車駕照。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三等親內迴避任用及第28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名參加甄選: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 (二)曾犯內亂、外患罪或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 (三)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 (四)受保安處分或矯治處分宣告確定。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確定。 (六)因案遭通緝在案。 (七)經合格專業醫師證明有精神病、癲癇症或其他法定傳染病。 (八)有吸食毒品、迷幻藥或其他違禁藥品者之不良習慣或前科紀錄。 隱瞞前項任一款情事者,或所檢附文件影本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撤銷其報名或候用資格。其如經錄取候用並已由本處僱用者,予以解僱。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聯絡方式
採通訊報名,符合前列資格條件且具意願者,請於114年3月6日以前(郵戳為憑),檢送「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含最近半年內二吋脫帽正面照片1張、日夜間聯絡電話,務必填寫自傳)」正本、身分證影本、最高學歷證明書影本、機車或汽車駕照影本及相關工作經驗服務證明書影本,如有語言或相關專長,請檢附證明文件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所427015臺中市潭子區中山路2段241巷5號「臺中市潭子區衛生所 江課員收」,請註明「應徵行政助理」,逾期不予受理。聯絡人:江課員,04-2532464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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