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交通助理員

公告日 113/11/13
刊登起迄日 113/11/12 ~ 113/11/2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職稱 交通助理員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新北市, 苗栗縣, 臺南市
工作地點 24304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2號 36141苗栗縣造橋鄉造橋村雙鵝山9號 73147台南市後壁區藥店口55之12號
工作內容 1.協助警員守望勤務並配合巡邏。 2.協助辦理舉發交通違規案件之移送、交通違規車輛之移置、其他保管車輛及執法器材管理等事項。 3.協助辦理重要假日及連續假期交通安全維護工作,疏導道路交通及維持服務區停車秩序等事宜。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2.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之經驗者。 3.身體健康,具辨色力,能辨別紅、黃、綠色,依考試體格檢查表項目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 4.具電腦操作及資訊處理能力,熟悉Office作業系統(Word,Excel, Power Point)等文書製作。 5.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7條、第28條各款所列不得為公務人員情事,且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之規定。 6.具備汽、機車駕照。
聯絡方式 本職缺應徵作業說明如下: 1.報名方式:符合資格且有意願任職者請於即日起至113年11月25日止下午5點前,報名表件逕寄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交通科徐先生收,掛號郵寄者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地址: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2號,意者檢附文件如下: (1)本局約僱交通助理人員甄選報名表(A4直式橫書,含自傳、末頁請簽名)及脫帽半身照片。 (2)考試體格檢查表。(本檢查表,至遲至筆試前1小時前繳交,如未繳交或報告結果不符者,將取消應試資格。) (3)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4)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國外學歷證書應另檢附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中譯本)。 (5)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6)其他資格證明(與本職務有關之年資經歷、證照、訓練學習)。 (7)男性需繳交退伍令影本。 (8)汽、機車駕照影本。 以上證件請以A4紙張影印並依序排列,右下角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與加蓋印章以示負責,所檢附相關證照如經查明為偽造,將取消錄取資格並負相關法律責任。 2.未於期限內送達上列書面資料者,視同未報名,資料未全或登載不完整者,視同資格不符,並不再通知補件;應徵文件之信封上務必註明「應徵約僱五等交通助理及姓名、白天聯絡電話或手機號碼」。 3.經審查資格條件符合者通知參加筆試,並視筆試成績及應徵人員之學經歷及專長擇優通知參加口試。(筆試日期:113年12月13日、口試日期:113年12月20日、地點另行通知),應徵人員報名資料恕不退件。不符合資格者請勿寄送,未獲遴用者恕不另行通知。 4.筆試採選擇題,範圍如下: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2)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3)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4)公文。 5.參加口試時,加考中文打字測驗(不列入總成績計算)。 6.約僱期間:自實際進用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約僱期間以約僱五等(280薪點)支薪(新臺幣37,800元),約僱期滿本局得視工作表現及本局業務或預算籌編情形決定次年是否續僱(1年1僱)。 7.本次公開徵選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正取3名、備取3名,另錄取後放棄報到或未依限報到者,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候補期間為自徵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內列冊候用,惟無適當人選時,本局得予從缺。 8.本次徵才本局將依相關規定蒐集應徵者個人資料,僅供本次徵才及後續錄取相關作業使用,應徵者得請求補充、更正、要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應徵者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惟若拒絕提供,本局有權依其判斷決定是否通知口試或錄用。 9.聯絡人:徐先生(02)2909-4111轉2198。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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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1/13

刊登起迄日期

113/11/12 ~ 113/11/2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職稱

交通助理員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新北市, 苗栗縣, 臺南市

工作內容

1.協助警員守望勤務並配合巡邏。 2.協助辦理舉發交通違規案件之移送、交通違規車輛之移置、其他保管車輛及執法器材管理等事項。 3.協助辦理重要假日及連續假期交通安全維護工作,疏導道路交通及維持服務區停車秩序等事宜。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2.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之經驗者。 3.身體健康,具辨色力,能辨別紅、黃、綠色,依考試體格檢查表項目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 4.具電腦操作及資訊處理能力,熟悉Office作業系統(Word,Excel, Power Point)等文書製作。 5.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7條、第28條各款所列不得為公務人員情事,且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之規定。 6.具備汽、機車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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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缺應徵作業說明如下: 1.報名方式:符合資格且有意願任職者請於即日起至113年11月25日止下午5點前,報名表件逕寄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交通科徐先生收,掛號郵寄者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地址: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2號,意者檢附文件如下: (1)本局約僱交通助理人員甄選報名表(A4直式橫書,含自傳、末頁請簽名)及脫帽半身照片。 (2)考試體格檢查表。(本檢查表,至遲至筆試前1小時前繳交,如未繳交或報告結果不符者,將取消應試資格。) (3)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4)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國外學歷證書應另檢附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中譯本)。 (5)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6)其他資格證明(與本職務有關之年資經歷、證照、訓練學習)。 (7)男性需繳交退伍令影本。 (8)汽、機車駕照影本。 以上證件請以A4紙張影印並依序排列,右下角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與加蓋印章以示負責,所檢附相關證照如經查明為偽造,將取消錄取資格並負相關法律責任。 2.未於期限內送達上列書面資料者,視同未報名,資料未全或登載不完整者,視同資格不符,並不再通知補件;應徵文件之信封上務必註明「應徵約僱五等交通助理及姓名、白天聯絡電話或手機號碼」。 3.經審查資格條件符合者通知參加筆試,並視筆試成績及應徵人員之學經歷及專長擇優通知參加口試。(筆試日期:113年12月13日、口試日期:113年12月20日、地點另行通知),應徵人員報名資料恕不退件。不符合資格者請勿寄送,未獲遴用者恕不另行通知。 4.筆試採選擇題,範圍如下: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2)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3)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4)公文。 5.參加口試時,加考中文打字測驗(不列入總成績計算)。 6.約僱期間:自實際進用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約僱期間以約僱五等(280薪點)支薪(新臺幣37,800元),約僱期滿本局得視工作表現及本局業務或預算籌編情形決定次年是否續僱(1年1僱)。 7.本次公開徵選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正取3名、備取3名,另錄取後放棄報到或未依限報到者,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候補期間為自徵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內列冊候用,惟無適當人選時,本局得予從缺。 8.本次徵才本局將依相關規定蒐集應徵者個人資料,僅供本次徵才及後續錄取相關作業使用,應徵者得請求補充、更正、要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應徵者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惟若拒絕提供,本局有權依其判斷決定是否通知口試或錄用。 9.聯絡人:徐先生(02)2909-4111轉2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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