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桃園特殊教育學校
組長
公告日 | 114/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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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2/27 ~ 114/03/07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桃園市立桃園特殊教育學校 |
職稱 | 組長 |
職系 | 綜合行政 |
職等 | 委任第5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
縣市 | 桃園市 |
工作地點 | 330044桃園市桃園區德壽街10號 |
工作內容 | (一) 營繕工程、財務、勞務採購案件之擬辦事項。 (二) 校舍財產管理及校舍環境管理督辦事項。 (三) 各項採購業務、設備及辦公用品採購管理事項。 (四) 消防設備、建築物安全檢查申報。 (五) 技工、工友之管理考核事項及委外人力管理。 (六) 本組年度經費預算及工作計劃之執行。 (七) 相關公文之辦理及報局表單填寫。 (八)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具有本職系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審定委任第五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之公務人員,且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情事者。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各款情事之一、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不得辦理陞任」各款情事之一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及相關規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前已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撤 銷任用)。 (三)具服務熱忱及溝通協調能力佳;注重行政倫理,並能配合學校需要職務調整者。 (四)具備電腦操作及文處處理基本能力,有採購證照者優先。 (五)具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證照尤佳。 |
聯絡方式 | (一)意者請於114年3月7日前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並自行確認已授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取得個人完整履歷資料(務必填寫自傳並確認歷任職務任職起迄年月、銓敘審定、考績、獎懲等資料之正確性);並將下列證明文件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一檔案後上傳:1.甄選報名表。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男性另請檢附退伍令或免役證明)。3.考試及格證書(含升官等訓練及格證書)。4.最高學歷證件。5.現職派令及最近1次銓敘部審定函。6.最近五年考績通知書(未達五年者檢附歷年考績通知書)。7.其他專業或語言能力證照等相關證明資料(無者免)。 (二)資料不全逕視為資格不符,恕不通知補件或退件。 (三)正取1名,另視成績酌增候補2名,正取人員未依限報到,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候補期間自甄審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為限;該期間有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時得予以遞補,惟應徵人員均不合適時,亦得予從缺。 (四)如有疑問請洽桃園市立桃園特殊教育學校人事室王小姐,03-3647099分機243。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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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2/27
刊登起迄日期
114/02/27 ~ 114/03/0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桃園市立桃園特殊教育學校
職稱
組長
職系
綜合行政
職等
委任第5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桃園市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一) 營繕工程、財務、勞務採購案件之擬辦事項。 (二) 校舍財產管理及校舍環境管理督辦事項。 (三) 各項採購業務、設備及辦公用品採購管理事項。 (四) 消防設備、建築物安全檢查申報。 (五) 技工、工友之管理考核事項及委外人力管理。 (六) 本組年度經費預算及工作計劃之執行。 (七) 相關公文之辦理及報局表單填寫。 (八)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具有本職系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審定委任第五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之公務人員,且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情事者。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各款情事之一、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不得辦理陞任」各款情事之一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及相關規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前已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撤 銷任用)。 (三)具服務熱忱及溝通協調能力佳;注重行政倫理,並能配合學校需要職務調整者。 (四)具備電腦操作及文處處理基本能力,有採購證照者優先。 (五)具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證照尤佳。
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於114年3月7日前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並自行確認已授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取得個人完整履歷資料(務必填寫自傳並確認歷任職務任職起迄年月、銓敘審定、考績、獎懲等資料之正確性);並將下列證明文件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一檔案後上傳:1.甄選報名表。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男性另請檢附退伍令或免役證明)。3.考試及格證書(含升官等訓練及格證書)。4.最高學歷證件。5.現職派令及最近1次銓敘部審定函。6.最近五年考績通知書(未達五年者檢附歷年考績通知書)。7.其他專業或語言能力證照等相關證明資料(無者免)。 (二)資料不全逕視為資格不符,恕不通知補件或退件。 (三)正取1名,另視成績酌增候補2名,正取人員未依限報到,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候補期間自甄審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為限;該期間有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時得予以遞補,惟應徵人員均不合適時,亦得予從缺。 (四)如有疑問請洽桃園市立桃園特殊教育學校人事室王小姐,03-3647099分機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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