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科員

公告日 114/02/27
刊登起迄日 114/02/27 ~ 114/03/14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職稱 科員
職系 法制
職等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臺北市松仁路3號9樓。
工作內容 一、本會主管政府採購法、技師法等有關法令訂修或廢止之法制意見,及法令適用疑義之法律意見提供等事項。 二、本會訴願等事項。 三、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考試等級以上考試及格,且具調任法制職系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 二、國內外大學以上法律系所畢業。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不得任用情形與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之情形,及無限制轉調情形。 四、具有從事法制、訴願等行政救濟知能工作經驗者尤佳。
聯絡方式 一、請於114年3月14日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維護更新「個人簡歷、簡要自述」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請將1.最高學歷證件、2.考試及格證書、3.現職派令、4.最近1次銓敘部審定函、5.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及相關證照文件等合併掃描為單一PDF檔案後上傳;經銓敘部認定職系職務專長者,除銓敘部審定函外,請檢附學分證明書及成績通知單)。 二、資歷審查合格者視需要擇優通知面試,資格不符或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如有疑問請電洽(02)87897562林小姐。 三、本職缺得視面試成績酌增候補名額至多2名,候補期間為5個月,並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惟應徵者均不合適者,亦得從缺。 四、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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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2/27

刊登起迄日期

114/02/27 ~ 114/03/14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職稱

科員

職系

法制

職等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一、本會主管政府採購法、技師法等有關法令訂修或廢止之法制意見,及法令適用疑義之法律意見提供等事項。 二、本會訴願等事項。 三、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考試等級以上考試及格,且具調任法制職系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 二、國內外大學以上法律系所畢業。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不得任用情形與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之情形,及無限制轉調情形。 四、具有從事法制、訴願等行政救濟知能工作經驗者尤佳。

聯絡方式

一、請於114年3月14日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維護更新「個人簡歷、簡要自述」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請將1.最高學歷證件、2.考試及格證書、3.現職派令、4.最近1次銓敘部審定函、5.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及相關證照文件等合併掃描為單一PDF檔案後上傳;經銓敘部認定職系職務專長者,除銓敘部審定函外,請檢附學分證明書及成績通知單)。 二、資歷審查合格者視需要擇優通知面試,資格不符或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如有疑問請電洽(02)87897562林小姐。 三、本職缺得視面試成績酌增候補名額至多2名,候補期間為5個月,並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惟應徵者均不合適者,亦得從缺。 四、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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