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專任助理

公告日 114/02/27
刊登起迄日 114/02/26 ~ 114/03/06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職稱 專任助理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321號 (近市中心及捷運善導寺站,交通便利環境佳)
工作內容 執行高教深耕計畫及相關計畫事涉本校高等研究院業務: (一)協助執行高等研究院之各項任務。 (二)辦理聘任高等研究院之專案研究人員及行政人員之行政作業。 (三)辦理「臺北商業論叢執行編輯」作業。 (四)辦理「數位教學與教材編輯」作業。 (五)辦理「強化產學合作與發展」計畫相關行政作業。 (六)辦理高等研究院與本校各行政單位及校外單位統一聯繫窗口。 (七)辦理高等研究院院長之其他交辦事項。 上班時間:自正式進用訂約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薪資:依本校「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標準表」之酬金標準辦理,博士學歷者,本職務以博士學歷起薪為54,488元,如為博士候選人,以碩士學歷起薪為39,817元 (如須支領第二級以上薪酬者,應循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始支給),享勞健保、年終獎金及勞退金。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博士畢業或國內外博士候選人。 (二)具溝通協調能力,能配合需要執行高等研究院等各項業務,能及掌握作業時效,並能配合工作需要調整業務。 (三)具較強電腦office (word、excel)文書處理能力,處事細心且有耐性。 (四)可於114年3月中旬上班。 (五)僱用期間至114年12月31日;惟如計畫期程終止或經費短缺須提前解僱時,應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又本計畫如奉核定補助,專任助理人員得經考核通過後簽請繼續僱用。 附記: (一)本職缺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二)本校自民國6年成立至今,已逾百年的悠遠歷史,校友於金融、商務機構表現優異,實見證了臺灣近百年來的商業教育發展。
聯絡方式 應檢附之文件:(一)身分證影本。(二)最高學歷證件影本。(三)個人履歷自傳(個人自傳、專長與興趣、工作經歷、相關專業證照,並檢附工作經歷證明文件(如: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書等)。請以A4規格紙張直式橫書製作繕打,請勿超過3頁)。(四)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告知暨同意書(面試時繳交正本)。 報名時間與方式:即日起至114年3月6日截止。意者請將相關文件郵寄或專人送達至「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321號秘書室收」,請於信封註明「應徵高等研究院專任助理」字樣(以郵戳為憑)。面試時間:書面資料初審通過者將個別通知。聯絡電話:02-23226003吉小姐。 備註: (一)依教育部「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1年至4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2款之情事。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3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1年至4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二)如經錄取須切結確實無教育部「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各款之情事。 (三)錄取人員應同意於在職期間內提供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並同意法務部、警政機關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資訊。
聯絡Email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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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歷史資料
公告日期

114/02/27

刊登起迄日期

114/02/26 ~ 114/03/06 已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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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職稱

專任助理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執行高教深耕計畫及相關計畫事涉本校高等研究院業務: (一)協助執行高等研究院之各項任務。 (二)辦理聘任高等研究院之專案研究人員及行政人員之行政作業。 (三)辦理「臺北商業論叢執行編輯」作業。 (四)辦理「數位教學與教材編輯」作業。 (五)辦理「強化產學合作與發展」計畫相關行政作業。 (六)辦理高等研究院與本校各行政單位及校外單位統一聯繫窗口。 (七)辦理高等研究院院長之其他交辦事項。 上班時間:自正式進用訂約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薪資:依本校「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標準表」之酬金標準辦理,博士學歷者,本職務以博士學歷起薪為54,488元,如為博士候選人,以碩士學歷起薪為39,817元 (如須支領第二級以上薪酬者,應循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始支給),享勞健保、年終獎金及勞退金。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博士畢業或國內外博士候選人。 (二)具溝通協調能力,能配合需要執行高等研究院等各項業務,能及掌握作業時效,並能配合工作需要調整業務。 (三)具較強電腦office (word、excel)文書處理能力,處事細心且有耐性。 (四)可於114年3月中旬上班。 (五)僱用期間至114年12月31日;惟如計畫期程終止或經費短缺須提前解僱時,應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又本計畫如奉核定補助,專任助理人員得經考核通過後簽請繼續僱用。 附記: (一)本職缺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二)本校自民國6年成立至今,已逾百年的悠遠歷史,校友於金融、商務機構表現優異,實見證了臺灣近百年來的商業教育發展。

聯絡方式

應檢附之文件:(一)身分證影本。(二)最高學歷證件影本。(三)個人履歷自傳(個人自傳、專長與興趣、工作經歷、相關專業證照,並檢附工作經歷證明文件(如: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書等)。請以A4規格紙張直式橫書製作繕打,請勿超過3頁)。(四)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告知暨同意書(面試時繳交正本)。 報名時間與方式:即日起至114年3月6日截止。意者請將相關文件郵寄或專人送達至「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321號秘書室收」,請於信封註明「應徵高等研究院專任助理」字樣(以郵戳為憑)。面試時間:書面資料初審通過者將個別通知。聯絡電話:02-23226003吉小姐。 備註: (一)依教育部「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1年至4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2款之情事。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3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1年至4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二)如經錄取須切結確實無教育部「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各款之情事。 (三)錄取人員應同意於在職期間內提供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並同意法務部、警政機關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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