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約用人員(檢察官助理)
公告日 | 113/11/13 |
---|---|
刊登起迄日 | 113/11/12 ~ 113/11/22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
職稱 | 約用人員(檢察官助理) |
職系 | 無 |
職等 | None |
縣市 | 高雄市 |
工作地點 | 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含第二辦公室及其他辦公室) |
工作內容 | 錄取人員經僱用者,屬約用人員並適用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權利義務。工作需接受本署之指揮監督,並服從本署工作管理規則與紀律,從事下列非屬行使公權力之工作: (一)協助檢察官辦理偵查、公訴、執行案件程序之審查、卷證分析、法律問題之研究、蒐集資料及分析等事務。 (二)其他交辦事項。 薪資: (一)按月給付薪資新臺幣46,692元整。依勞資雙方約定之日期,每月發給一次。 (二)平均每小時工資額為月薪除以240小時計。 錄取通知:本次甄試錄取人員,本署將公告於本署網站,並另以電話通知。 其他注意事項: (一)錄取人員僱用時,由本署按規定訂立契約僱用,有違反契約情形者,即予終止契約。 (二)錄取人員先予試用3個月,試用期滿前由本署考核其工作表現,認為不適任者,即不予僱用;試用期間如不能勝任工作或品行不端者,本署得隨時停止試用,並提前終止契約。 (三)錄取後之僱用期間依契約約定,約定期滿未續用者應無條件離職。工作績效優良經考核結果認得續用者,得視新年度預算情形予以續用。 (四)所填載之報名表資料,如有不實而情節重大者或不符合應試資格者,得不予錄取,錄取後發現者,得隨時解僱。 (五)本次考試不核發准考證,請應考人於考試當日攜帶雙證件(國民身分證及駕照或健保卡等附有照片之正本證件)以供查驗,未帶雙證件者,不得應試。 (六)本次甄試僅繳驗證明文件影本,錄取人員報到時需繳驗證明文件正本,如有偽造或變造者,即取消錄取資格,已僱用者,即予終止契約。 (七)倘遇有颱風、豪雨或其它不可抗拒及特殊情事須變更考試日期及地點等重要訊息時,請應試人員密切注意並隨時至本署網站查詢最新相關公布,不另行通知。 |
資格條件 | 報名資格:中華民國國民,並具有下列資格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財金法律、政治法律、海洋法律、科技法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 畢業證書者。 (二)其他與法律相關系所畢業:指非法律系所畢業,但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修習主要法律科目,即民法、刑法、國際私法、商事法、行政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等科目在12個學分以上者(任1科採計學分最多以6學分為限)。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電子、土木、建築、工程、財經或相關系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四)性別不拘,未具雙重國籍,且非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之人員。 (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所列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指貪污判刑確定,或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或依法停止任用等情形) (六)具從事司法實務工作經歷者尤佳。 錄取名額: (一)預計正取名額1名。但應試人員資格、條件及考試成績等不符標準者,得不足額錄取。 (二)另得視情況列備取數名,遇缺依成績名次進用。但於下次僱用甄試之前未獲僱用者,即喪失資格。 |
聯絡方式 | 報名時間、方式及地點: (一)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113年11月22日(星期五)止。 (二)報名方式:採親送或通訊報名。 (三)報名地址: 1、親送報名:報名文件裝入信封,並於信封外註明「報名113年檢察官助理甄試」字樣,於113年11月22日(星期五)前送至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收發室。 2、通訊報名:報名文件裝入信封,並於信封外註明「報名113年檢察官助理甄試」字樣,以限時掛號郵寄至「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人事室收」。報名期限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四)聯絡電話:(07)216-1468轉3872人事室謝小姐。 (五)簡章備索:請逕至本署網站(https://www.ksc.moj.gov.tw)公告區下載列印。 報名應繳交證明文件及相關申請事宜: (一)報名文件應以A4大小格式紙張製作,由上而下依序排列如下(請依序直接裝入信封,勿做任何裝訂): 1、報名表1份,請務必親自簽章(請詳細填寫並粘貼最近3個月內之彩色正面脫帽照片1張,並務請填妥正確聯絡電話、手機或E-MAIL信箱,無法聯繫者,自行負責)。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及第二身分證明文件(駕照或附相片之健保IC卡)影本各1份(請將正反面影本黏貼於黏貼單)。 3、自傳(字數600字以內,並以電腦製作)。 4、學、經歷證件(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專業證照證明文件、考試及格證書等)影本1份,其他與法律相關系所畢業者,請檢附「修習主要法律學分證明書」或成績單影本 1 份(檢附成績單者請以螢光筆註記)。 5、其他證明文件(如因更改姓名致所繳證件姓名不一致者,應檢附更名相關證明文件,司法實務工作經歷相關證明等)。 (二)文件請以單面列印,資格證明文件不齊全者,視為報名資格不符,不通知補正,不予受理,且不得參加甄試(恕不退件)。 甄試方式、科目及計分標準:資料審查合格者,參加公開甄試,並分為第一階段【筆試】及第二階段【口試】等二階段進行甄試,第一階段筆試錄取人員始得參加口試。 (一)甄試項目: 1、筆試:佔總成績50%。刑事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特別刑法),考試時間2小時,申論題或測驗題。 2、口試:佔總成績50%,就應考人之儀表、一般常識、法律常識、談吐測驗之。 (二)成績計算:筆試成績零分或未參加口試者則不予錄取,口試成績未達70分者亦不予錄取。 甄試日期、地點: (一)甄試日期: 1、第一階段【筆試】日期:113年12月2日(星期一)。 2、第二階段【口試】日期:113年12月9日(星期一),若人數過多部分人員口試日期為113年12月10日(星期二)。 (二)提醒事項:符合各階段甄選資格者,本署至遲將於各階段甄試前1日在本署網站公告得參加甄試人員名單,請自行上網查詢甄試時間及地點,本署不另書面或電話通知。 |
聯絡Email | None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
公告日期
113/11/13
刊登起迄日期
113/11/12 ~ 113/11/22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職稱
約用人員(檢察官助理)
職系
無
職等
None
縣市
高雄市
工作內容
錄取人員經僱用者,屬約用人員並適用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權利義務。工作需接受本署之指揮監督,並服從本署工作管理規則與紀律,從事下列非屬行使公權力之工作: (一)協助檢察官辦理偵查、公訴、執行案件程序之審查、卷證分析、法律問題之研究、蒐集資料及分析等事務。 (二)其他交辦事項。 薪資: (一)按月給付薪資新臺幣46,692元整。依勞資雙方約定之日期,每月發給一次。 (二)平均每小時工資額為月薪除以240小時計。 錄取通知:本次甄試錄取人員,本署將公告於本署網站,並另以電話通知。 其他注意事項: (一)錄取人員僱用時,由本署按規定訂立契約僱用,有違反契約情形者,即予終止契約。 (二)錄取人員先予試用3個月,試用期滿前由本署考核其工作表現,認為不適任者,即不予僱用;試用期間如不能勝任工作或品行不端者,本署得隨時停止試用,並提前終止契約。 (三)錄取後之僱用期間依契約約定,約定期滿未續用者應無條件離職。工作績效優良經考核結果認得續用者,得視新年度預算情形予以續用。 (四)所填載之報名表資料,如有不實而情節重大者或不符合應試資格者,得不予錄取,錄取後發現者,得隨時解僱。 (五)本次考試不核發准考證,請應考人於考試當日攜帶雙證件(國民身分證及駕照或健保卡等附有照片之正本證件)以供查驗,未帶雙證件者,不得應試。 (六)本次甄試僅繳驗證明文件影本,錄取人員報到時需繳驗證明文件正本,如有偽造或變造者,即取消錄取資格,已僱用者,即予終止契約。 (七)倘遇有颱風、豪雨或其它不可抗拒及特殊情事須變更考試日期及地點等重要訊息時,請應試人員密切注意並隨時至本署網站查詢最新相關公布,不另行通知。
資格條件
報名資格:中華民國國民,並具有下列資格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財金法律、政治法律、海洋法律、科技法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 畢業證書者。 (二)其他與法律相關系所畢業:指非法律系所畢業,但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修習主要法律科目,即民法、刑法、國際私法、商事法、行政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等科目在12個學分以上者(任1科採計學分最多以6學分為限)。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電子、土木、建築、工程、財經或相關系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四)性別不拘,未具雙重國籍,且非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之人員。 (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所列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指貪污判刑確定,或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或依法停止任用等情形) (六)具從事司法實務工作經歷者尤佳。 錄取名額: (一)預計正取名額1名。但應試人員資格、條件及考試成績等不符標準者,得不足額錄取。 (二)另得視情況列備取數名,遇缺依成績名次進用。但於下次僱用甄試之前未獲僱用者,即喪失資格。
聯絡方式
報名時間、方式及地點: (一)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113年11月22日(星期五)止。 (二)報名方式:採親送或通訊報名。 (三)報名地址: 1、親送報名:報名文件裝入信封,並於信封外註明「報名113年檢察官助理甄試」字樣,於113年11月22日(星期五)前送至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收發室。 2、通訊報名:報名文件裝入信封,並於信封外註明「報名113年檢察官助理甄試」字樣,以限時掛號郵寄至「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人事室收」。報名期限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四)聯絡電話:(07)216-1468轉3872人事室謝小姐。 (五)簡章備索:請逕至本署網站(https://www.ksc.moj.gov.tw)公告區下載列印。 報名應繳交證明文件及相關申請事宜: (一)報名文件應以A4大小格式紙張製作,由上而下依序排列如下(請依序直接裝入信封,勿做任何裝訂): 1、報名表1份,請務必親自簽章(請詳細填寫並粘貼最近3個月內之彩色正面脫帽照片1張,並務請填妥正確聯絡電話、手機或E-MAIL信箱,無法聯繫者,自行負責)。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及第二身分證明文件(駕照或附相片之健保IC卡)影本各1份(請將正反面影本黏貼於黏貼單)。 3、自傳(字數600字以內,並以電腦製作)。 4、學、經歷證件(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專業證照證明文件、考試及格證書等)影本1份,其他與法律相關系所畢業者,請檢附「修習主要法律學分證明書」或成績單影本 1 份(檢附成績單者請以螢光筆註記)。 5、其他證明文件(如因更改姓名致所繳證件姓名不一致者,應檢附更名相關證明文件,司法實務工作經歷相關證明等)。 (二)文件請以單面列印,資格證明文件不齊全者,視為報名資格不符,不通知補正,不予受理,且不得參加甄試(恕不退件)。 甄試方式、科目及計分標準:資料審查合格者,參加公開甄試,並分為第一階段【筆試】及第二階段【口試】等二階段進行甄試,第一階段筆試錄取人員始得參加口試。 (一)甄試項目: 1、筆試:佔總成績50%。刑事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特別刑法),考試時間2小時,申論題或測驗題。 2、口試:佔總成績50%,就應考人之儀表、一般常識、法律常識、談吐測驗之。 (二)成績計算:筆試成績零分或未參加口試者則不予錄取,口試成績未達70分者亦不予錄取。 甄試日期、地點: (一)甄試日期: 1、第一階段【筆試】日期:113年12月2日(星期一)。 2、第二階段【口試】日期:113年12月9日(星期一),若人數過多部分人員口試日期為113年12月10日(星期二)。 (二)提醒事項:符合各階段甄選資格者,本署至遲將於各階段甄試前1日在本署網站公告得參加甄試人員名單,請自行上網查詢甄試時間及地點,本署不另書面或電話通知。
聯絡Email
None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目前尚無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