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參議
公告日 | 114/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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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2/26 ~ 114/03/05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職稱 | 參議 |
職系 | 衛生技術 |
職等 | 簡任第10職等至簡任第11職等 |
縣市 | 臺北市 |
工作地點 |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0號 |
工作內容 | 1、 督導及規劃健保醫療資源之政策最新發展與執行情形。 2、 督導醫療科技發展於健保醫療費用管理之相關事項。 3、 研擬專案性健保醫療費用成長監測關聯變動分析。 4、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1、 現職經銓敘審定簡任第10職等滿2年以上,具衛生技術職系任用資格者。 2、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研究所畢業,取得碩士學位以上者,具護理、衛生技術專長,熟悉政府採購法尤佳。 3、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至28條各款不得任用及陞遷法第12條各款不得陞任情事者。 |
聯絡方式 | 一、意者請於114年3月5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網址: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點選「我要應徵」,履歷請註明白天聯絡電話,簡要自述不得空白。 二、非現職人員如無法至「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線上應徵,請檢具公務人員履歷表(勿使用簡歷表並請親自簽名) 及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最近1筆派令及銓敘審定函、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等證件影本,於報名截止日前,寄達「106211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0號9樓,人事室高先生收」,信封請註明「應徵本署衛生技術職系參議職務(公告編號:2025087)」。 三、逾期者恕不受理,如欲確認是否完成應徵,請洽本署人事室高先生 (02-27065866轉2385)。 四、合則約談(本署得視應徵人員之學經歷專長及本署業務需要,擇優通知面談),不合者恕不另通知及退件。 五、本次公開甄選案,除正取1名外,得視成績增列候補2名,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3個月,並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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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2/27
刊登起迄日期
114/02/26 ~ 114/03/0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職稱
參議
職系
衛生技術
職等
簡任第10職等至簡任第11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1、 督導及規劃健保醫療資源之政策最新發展與執行情形。 2、 督導醫療科技發展於健保醫療費用管理之相關事項。 3、 研擬專案性健保醫療費用成長監測關聯變動分析。 4、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 現職經銓敘審定簡任第10職等滿2年以上,具衛生技術職系任用資格者。 2、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研究所畢業,取得碩士學位以上者,具護理、衛生技術專長,熟悉政府採購法尤佳。 3、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至28條各款不得任用及陞遷法第12條各款不得陞任情事者。
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於114年3月5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網址: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點選「我要應徵」,履歷請註明白天聯絡電話,簡要自述不得空白。 二、非現職人員如無法至「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線上應徵,請檢具公務人員履歷表(勿使用簡歷表並請親自簽名) 及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最近1筆派令及銓敘審定函、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等證件影本,於報名截止日前,寄達「106211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0號9樓,人事室高先生收」,信封請註明「應徵本署衛生技術職系參議職務(公告編號:2025087)」。 三、逾期者恕不受理,如欲確認是否完成應徵,請洽本署人事室高先生 (02-27065866轉2385)。 四、合則約談(本署得視應徵人員之學經歷專長及本署業務需要,擇優通知面談),不合者恕不另通知及退件。 五、本次公開甄選案,除正取1名外,得視成績增列候補2名,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3個月,並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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