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行政助理

公告日 114/02/27
刊登起迄日 114/02/27 ~ 114/03/0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職稱 行政助理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臺中市
工作地點 外交部中部辦事處(臺中市黎明路2段503號1樓)
工作內容 (一) 辦理護照、簽證、文件證明等領務業務。 (二) 協助領務電腦維護與資訊系統相關問題。 (三) 協辦行政、資訊及庶務工作。 (四) 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二) 具通過英檢中級或相當之英語檢測者佳。 (三) 具資訊領域相關認證或曾辦理資訊業務有證明者佳。 (四) 具總務、出納或庶務經驗者佳。 (五) 具同理心、高情商(EQ)及與民眾溝通之技巧與經驗,且具高度工作熱忱及團隊合作精神者。 (六) 體力足堪勝任櫃台輪班、值班及夜間加班者。 (七) 具我國國籍且未具他國國籍者。
聯絡方式 (一) 本項工作係約僱性質,薪酬參照「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5等,薪點280~330點,由最低薪點起敘(新僱人員具符合本局規定之曾任年資並經審核通過至多提敘三級),現行薪點折合率每點為135元,月酬37,800元(須另扣自提勞工退休金及勞、健保費)。 (二) 請自行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最新消息下載「應徵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約僱人員履歷表」填妥各項資料(網址: https://www.boca.gov.tw/cp-56-7768-f8f73-1.html),並附貼最近2吋彩色照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證照、年資及學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持國外學歷證書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中譯本證明文件,否則恕不受理)。未以制式表格填寫或未註明應徵職缺者,恕不受理及退件。報名所附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證屬實,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僱用者,逕予解僱,涉及刑事者,移送檢察機關處理。 (三) 報名表件至遲須於114年3月5日前送達(地址:408臺中市黎明路2段503號1樓外交部中部辦事處羅小姐收,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及退件),封面請註明「應徵行政助理」;聯絡電話:(04)2251-0799分機53。 (四) 本局先以書面審查,符合資格條件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未通過審查者或甄試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五) 本職缺列正取1人,並依甄選結果列備取至多2人,候補期間自本甄試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惟應徵人員均不適任時,得予從缺。
聯絡Email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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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2/27

刊登起迄日期

114/02/27 ~ 114/03/0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職稱

行政助理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臺中市

工作內容

(一) 辦理護照、簽證、文件證明等領務業務。 (二) 協助領務電腦維護與資訊系統相關問題。 (三) 協辦行政、資訊及庶務工作。 (四) 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二) 具通過英檢中級或相當之英語檢測者佳。 (三) 具資訊領域相關認證或曾辦理資訊業務有證明者佳。 (四) 具總務、出納或庶務經驗者佳。 (五) 具同理心、高情商(EQ)及與民眾溝通之技巧與經驗,且具高度工作熱忱及團隊合作精神者。 (六) 體力足堪勝任櫃台輪班、值班及夜間加班者。 (七) 具我國國籍且未具他國國籍者。

聯絡方式

(一) 本項工作係約僱性質,薪酬參照「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5等,薪點280~330點,由最低薪點起敘(新僱人員具符合本局規定之曾任年資並經審核通過至多提敘三級),現行薪點折合率每點為135元,月酬37,800元(須另扣自提勞工退休金及勞、健保費)。 (二) 請自行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最新消息下載「應徵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約僱人員履歷表」填妥各項資料(網址: https://www.boca.gov.tw/cp-56-7768-f8f73-1.html),並附貼最近2吋彩色照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證照、年資及學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持國外學歷證書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中譯本證明文件,否則恕不受理)。未以制式表格填寫或未註明應徵職缺者,恕不受理及退件。報名所附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證屬實,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僱用者,逕予解僱,涉及刑事者,移送檢察機關處理。 (三) 報名表件至遲須於114年3月5日前送達(地址:408臺中市黎明路2段503號1樓外交部中部辦事處羅小姐收,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及退件),封面請註明「應徵行政助理」;聯絡電話:(04)2251-0799分機53。 (四) 本局先以書面審查,符合資格條件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未通過審查者或甄試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五) 本職缺列正取1人,並依甄選結果列備取至多2人,候補期間自本甄試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惟應徵人員均不適任時,得予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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