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北投區健康服務中心
護理師
公告日 | 114/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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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3/03 ~ 114/03/11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臺北市北投區健康服務中心 |
職稱 | 護理師 |
職系 | 無 |
職等 | 師(三)級 |
縣市 | 臺北市 |
工作地點 | 臺北市北投區健康服務中心 (臺北市北投區石牌路2段111號3樓) |
工作內容 | 一、公共衛生工作之規劃與執行。 二、社區醫療保健服務及健康促進活動。 三、個案管理與訪視。 四、傳染病等其他相關工作及交辦事項。 五、本項職務必要時需配合業務加班及假日出勤。 |
資格條件 | 一、領有中華民國護理師證書,且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學校畢業且須從事衛生行政、公共衛生護理、臨床護理等工作合計七年以上者。上開工作年資應含於醫療機構實際從事臨床護理工作至少三年以上。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畢業且須從事衛生行政、公共衛生護理、臨床護理等工作合計五年以上者。上開工作年資應含於醫療機構實際從事臨床護理工作至少二年以上。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以上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 獨立學院研究所以上學校畢業且須從事衛生行政、公共衛生護理、臨床護理等工作合計三年以上者。上開工作年資應含於醫療機構實際從事臨床護理工作至少一年以上。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兼具外國國籍者,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6條之1、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其他相關法規不得任用及迴避任用之情形,且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之情形,無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之情事。 三、具公共衛生、專案計畫實務經驗者尤佳。 四、精於電腦文書及網路操作、編輯(含公文簽辦)及統計圖表製作能力,能配合加班、輪班及職務作機動調整者。 五、通過英語能力測驗檢定者尤佳。 六、男性須服畢或免服兵役。 |
聯絡方式 | 一、現職及非現職公務人員應徵本職缺,均務必採線上方式辦理,請於114年3月11日(星期二)前至「人事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網址: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uid=33),點選 【我要應徵】。 二、繳附證件:(證件不齊或逾期報名者均一律視為資格不符) (一)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三)護理師證書正反面(執業登錄年資證明)。 (四)考試及格證書(考試院專技人員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五)經歷證件:工作年資服務證明、在職證明(非現職人員免附)、離職證明(無則免附)及部分工時經歷須附工作時數證明(無則免附)。 (六)英文檢定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三、請將第二點繳附證件依序排列掃描成1個PDF格式檔案上傳(履歷表除外),檔案大小不可超過10M,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四、報名者繳交之證書及相關文件如有更改姓名紀錄,請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俾利本中心查驗,如未檢附前開資料,視為資格不符合。 五、聯絡電話:有工作項目、業務性質等疑問,請洽(02)2826-1026轉分機7231吳組長、人事請洽: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7145羅先生。 六、本中心將對報名資料依學經歷「擇優」進行初審,並暫定於114年3月13日(星期四)下午7時前於本中心網站公告初審合格者名單,屆時初審合格者名單以本中心網站https://www.bthc.gov.taipei/最新消息實際公告為準,參加第一階段筆試,恕不另行通知。 ※備註: 一、預定甄試地點及時間:屆時以本中心網站https://www.bthc.gov.taipei/最新消息,實際公告日期為準,恕不另行通知。 (一)第一階段筆試時間:114年3月19日(星期三)上午10時,甄試地點:本中心2樓會議室。 (二)第二階段面試時間:114年3月21日(星期五)下午2時30分,甄試地點:本中心2樓會議室。 二、參加兩階段應試人員,第一階段筆試成績占總成績60%,第二階段面試成績占總成績40%。筆試成績前10名方得參加面試。(得視筆試成績酌減參加第二階段人數)。 三、本項甄選擬補實之職缺,均由本中心就應徵人員筆試及面試結果擇優遞補,並依公務人員任免遷調有關規定辦理任用手續,惟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本中心得予從缺。另本職缺得依需要擇優列候補1-2名,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四、錄取名單:預計於114年4月上旬公告於本中心網站。 五、為確保考試公平公正,請勿請託關心,違者將不予錄取。(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9年7月26日北市衛政字第09938990500號函略以:「為確保本府用人唯才、適才適所等考評公正性,謝絕請託關說之要求。」辦理)。 六、若考試日期當日遇天然災害臺北市發布停止辦公,則於停止辦公日後之2日內,另行公告考試日期於本中心網站。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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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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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北投區健康服務中心
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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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系
無
職等
師(三)級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一、公共衛生工作之規劃與執行。 二、社區醫療保健服務及健康促進活動。 三、個案管理與訪視。 四、傳染病等其他相關工作及交辦事項。 五、本項職務必要時需配合業務加班及假日出勤。
資格條件
一、領有中華民國護理師證書,且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學校畢業且須從事衛生行政、公共衛生護理、臨床護理等工作合計七年以上者。上開工作年資應含於醫療機構實際從事臨床護理工作至少三年以上。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畢業且須從事衛生行政、公共衛生護理、臨床護理等工作合計五年以上者。上開工作年資應含於醫療機構實際從事臨床護理工作至少二年以上。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以上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 獨立學院研究所以上學校畢業且須從事衛生行政、公共衛生護理、臨床護理等工作合計三年以上者。上開工作年資應含於醫療機構實際從事臨床護理工作至少一年以上。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兼具外國國籍者,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6條之1、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其他相關法規不得任用及迴避任用之情形,且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之情形,無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之情事。 三、具公共衛生、專案計畫實務經驗者尤佳。 四、精於電腦文書及網路操作、編輯(含公文簽辦)及統計圖表製作能力,能配合加班、輪班及職務作機動調整者。 五、通過英語能力測驗檢定者尤佳。 六、男性須服畢或免服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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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職及非現職公務人員應徵本職缺,均務必採線上方式辦理,請於114年3月11日(星期二)前至「人事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網址: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uid=33),點選 【我要應徵】。 二、繳附證件:(證件不齊或逾期報名者均一律視為資格不符) (一)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三)護理師證書正反面(執業登錄年資證明)。 (四)考試及格證書(考試院專技人員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五)經歷證件:工作年資服務證明、在職證明(非現職人員免附)、離職證明(無則免附)及部分工時經歷須附工作時數證明(無則免附)。 (六)英文檢定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三、請將第二點繳附證件依序排列掃描成1個PDF格式檔案上傳(履歷表除外),檔案大小不可超過10M,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四、報名者繳交之證書及相關文件如有更改姓名紀錄,請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俾利本中心查驗,如未檢附前開資料,視為資格不符合。 五、聯絡電話:有工作項目、業務性質等疑問,請洽(02)2826-1026轉分機7231吳組長、人事請洽: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7145羅先生。 六、本中心將對報名資料依學經歷「擇優」進行初審,並暫定於114年3月13日(星期四)下午7時前於本中心網站公告初審合格者名單,屆時初審合格者名單以本中心網站https://www.bthc.gov.taipei/最新消息實際公告為準,參加第一階段筆試,恕不另行通知。 ※備註: 一、預定甄試地點及時間:屆時以本中心網站https://www.bthc.gov.taipei/最新消息,實際公告日期為準,恕不另行通知。 (一)第一階段筆試時間:114年3月19日(星期三)上午10時,甄試地點:本中心2樓會議室。 (二)第二階段面試時間:114年3月21日(星期五)下午2時30分,甄試地點:本中心2樓會議室。 二、參加兩階段應試人員,第一階段筆試成績占總成績60%,第二階段面試成績占總成績40%。筆試成績前10名方得參加面試。(得視筆試成績酌減參加第二階段人數)。 三、本項甄選擬補實之職缺,均由本中心就應徵人員筆試及面試結果擇優遞補,並依公務人員任免遷調有關規定辦理任用手續,惟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本中心得予從缺。另本職缺得依需要擇優列候補1-2名,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四、錄取名單:預計於114年4月上旬公告於本中心網站。 五、為確保考試公平公正,請勿請託關心,違者將不予錄取。(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9年7月26日北市衛政字第09938990500號函略以:「為確保本府用人唯才、適才適所等考評公正性,謝絕請託關說之要求。」辦理)。 六、若考試日期當日遇天然災害臺北市發布停止辦公,則於停止辦公日後之2日內,另行公告考試日期於本中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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