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儲備校務基金進用工作人員(身心障礙資格)

公告日 114/03/05
刊登起迄日 114/03/04 ~ 114/03/10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職稱 儲備校務基金進用工作人員(身心障礙資格)
職系
職等
縣市 高雄市
工作地點 本校建工校區(高雄市三民區建工路415號)、燕巢校區(82444 高雄市燕巢區深中路58號)、第一校區(高雄市燕巢區大學路1號)、楠梓校區(高雄市楠梓區海專路142號)、旗津校區(高雄市旗津區中洲三路482號)。如獲錄取應於學校指定之上班地點刷上下班卡,基於業務需要或職務調整得指派於各校區間遷調。
工作內容 (一) 協助本校各級單位辦理臨時性或短期性定期契約性質之工作。 (二)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名額:儲備若干名,遇缺遞補。本次甄選結果,本校認無適合人選時得從缺。 僱用期限:自錄取工作日起,簽定6個月定期契約。(含試用期2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至二個月,若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則終止勞動契約)。 工作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00分至下午5時00分,惟視需要配合加班。 待  遇:依「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校務基金工作人員薪資支給標準」支給,約用助理員(高中職以上學歷畢業)支給報酬新台幣3萬1,449元,約用組員(大學以上學歷畢業)支給報酬新台幣3萬1,730元。
資格條件 (一) 1.約用助理員: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高中職以上(含)畢業。 2.約用組員: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大學以上(含)畢業。 (二)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於有效期限者(為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法定進用比例規定雇用)。 (三) 具Word文書處理、 Excel各類統計報表、 PPT等電腦操作。 (四) 具備服務熱忱、態度親切、溝通能力、積極學習與敬業精神。 (五) 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六) 如為大陸地區人民,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在臺設籍滿10年以上之規定。
聯絡方式 (一)請於114年3月10日(星期一)前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依式填寫履歷,並上傳以下文件(請合併為一個檔案): 1.身分證正反面。 2.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如係外國學歷須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文畢業證書影本,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 4.相關工作證明等佐證資料影本,查詢及勾選本職缺點選「確定應徵」,逾期或證件不齊者,恕不受理報名。 (二)甄選方式: 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者,將於截止收件後,擇優以電子郵件通知參加甄選,資格條件不符合、未獲通知甄選或未獲錄取者,恕不通知(檢送之應徵資料僅供本次使用,並將於甄選結束後銷毀)。 (三)聯絡電話: 收件單位:07-3814526轉分機12114,人事室陳小姐。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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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3/05

刊登起迄日期

114/03/04 ~ 114/03/10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職稱

儲備校務基金進用工作人員(身心障礙資格)

職系

職等

縣市

高雄市

工作內容

(一) 協助本校各級單位辦理臨時性或短期性定期契約性質之工作。 (二)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名額:儲備若干名,遇缺遞補。本次甄選結果,本校認無適合人選時得從缺。 僱用期限:自錄取工作日起,簽定6個月定期契約。(含試用期2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至二個月,若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則終止勞動契約)。 工作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00分至下午5時00分,惟視需要配合加班。 待  遇:依「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校務基金工作人員薪資支給標準」支給,約用助理員(高中職以上學歷畢業)支給報酬新台幣3萬1,449元,約用組員(大學以上學歷畢業)支給報酬新台幣3萬1,730元。

資格條件

(一) 1.約用助理員: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高中職以上(含)畢業。 2.約用組員: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大學以上(含)畢業。 (二)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於有效期限者(為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法定進用比例規定雇用)。 (三) 具Word文書處理、 Excel各類統計報表、 PPT等電腦操作。 (四) 具備服務熱忱、態度親切、溝通能力、積極學習與敬業精神。 (五) 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六) 如為大陸地區人民,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在臺設籍滿10年以上之規定。

聯絡方式

(一)請於114年3月10日(星期一)前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依式填寫履歷,並上傳以下文件(請合併為一個檔案): 1.身分證正反面。 2.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如係外國學歷須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文畢業證書影本,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 4.相關工作證明等佐證資料影本,查詢及勾選本職缺點選「確定應徵」,逾期或證件不齊者,恕不受理報名。 (二)甄選方式: 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者,將於截止收件後,擇優以電子郵件通知參加甄選,資格條件不符合、未獲通知甄選或未獲錄取者,恕不通知(檢送之應徵資料僅供本次使用,並將於甄選結束後銷毀)。 (三)聯絡電話: 收件單位:07-3814526轉分機12114,人事室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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