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約聘人員

公告日 114/03/05
刊登起迄日 114/03/04 ~ 114/03/11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職稱 約聘人員
職系
職等 聘用6等(支給280薪點,37,800元)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0樓
工作內容 (一)辦理資訊系統推動專案管理業務。 (二)辦理資通訊設備管理業務。 (三)辦理資訊政策、專案計畫制訂與推行。 (四)辦理資通訊專案推廣及資訊業務交流事宜。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資訊相關科系畢業者尤佳。 (二)具有資訊專案規劃、管理、推動或資訊行銷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應迴避任用、第28條第1項各款不得任用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擔任等規定及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兼職、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等情事。 (四)符合上述條件者,如具原住民身分、身心障礙身分者或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具備中高齡(檢附保險資料明細表及最近3個月戶籍謄本)、結構性失業勞工(檢附事業單位開立之非自願離職證明、勞保資料明細表及最近3個月戶籍謄本)、二度就業婦女(檢附最近3個月全戶戶籍謄本、勞保資料明細表及前1年度免稅證明)及低收入戶(檢附低收入戶卡影本及勞保資料明細表)等4類失業勞工身分者,優先擇優錄用。惟不包括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政府機關與事業單位(含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團體)之退休金者。 1.中高齡失業勞工:指年滿45歲以上65歲以下,且無工作者。(檢附保險資料明細表及最近三個月戶籍謄本。) 2.結構性失業勞工:指勞動基準法第11條之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檢附事業單位開立之非自願離職證明、勞保資料明細表及最近3個月戶籍謄本。) 3.二度就業婦女:指因結婚或懷孕而離開職場逾3年或單親婦女,其最近1年全戶(含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收入未逾綜合所得稅免稅標準,且需扶養未成年子女之未就業者。(檢附最近3個月全戶戶籍謄本、勞保資料明細表及前1年度免稅證明。) 4.低收入戶:持有本府社會局核發之低收入戶卡,其戶內年滿20歲以上65歲以下,具有工作意願之未就業者。(檢附低收入戶卡影本及勞保資料明細表。)
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於114年3月11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填妥履歷及報名相關資料,並將以下資料合併掃描成1份PDF檔後上傳至「證照資格/作品附件」: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自行註明僅供身分查驗使用)。 2.最高學歷證件,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影本;如係國外學歷,須檢附經本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文畢業證書影本,並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3.工作經驗證明文件(須載明工作起迄時間且有資料可判斷工作性質者)。 4.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及失業勞工身分(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具備中高齡、結構性失業勞工、二度就業婦女及低收入戶等4類)證明文件,本項無者免附。 (二)未於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報名,而僅以紙本或電子郵件投件或相關資料未檢附齊全者,視為資格不符,恕不通知補件或退件;報名資料審核符合資格者,擇優以電話通知面試,無法參加面試者視同放棄;面試後擇優錄取正取1名,備取2名(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其他等別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備取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6個月),如無人報名或無適當人選,得從缺辦理並再公告;錄取名單公告於本局網站,及電話通知錄取人員辦理報到事宜,未依規定時間報到者視同放棄。 (三)報名人員繳交之各項證件,如有虛偽、不實等情事者,取消甄選資格;如經錄取者,取消錄取資格並即解聘。 (四)聘用期間:自聘用之日起至留職停薪人員回職復薪之前1日(預計為114年9月11日)止,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無條件解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五)聘用薪點: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之「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規定,支給6等1階280薪點,折合新臺幣37,800元。 (六)聯絡人員:人事室張小姐,電話:(02)27208889分機51352。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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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資訊相關科系畢業者尤佳。 (二)具有資訊專案規劃、管理、推動或資訊行銷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應迴避任用、第28條第1項各款不得任用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擔任等規定及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兼職、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等情事。 (四)符合上述條件者,如具原住民身分、身心障礙身分者或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具備中高齡(檢附保險資料明細表及最近3個月戶籍謄本)、結構性失業勞工(檢附事業單位開立之非自願離職證明、勞保資料明細表及最近3個月戶籍謄本)、二度就業婦女(檢附最近3個月全戶戶籍謄本、勞保資料明細表及前1年度免稅證明)及低收入戶(檢附低收入戶卡影本及勞保資料明細表)等4類失業勞工身分者,優先擇優錄用。惟不包括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政府機關與事業單位(含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團體)之退休金者。 1.中高齡失業勞工:指年滿45歲以上65歲以下,且無工作者。(檢附保險資料明細表及最近三個月戶籍謄本。) 2.結構性失業勞工:指勞動基準法第11條之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檢附事業單位開立之非自願離職證明、勞保資料明細表及最近3個月戶籍謄本。) 3.二度就業婦女:指因結婚或懷孕而離開職場逾3年或單親婦女,其最近1年全戶(含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收入未逾綜合所得稅免稅標準,且需扶養未成年子女之未就業者。(檢附最近3個月全戶戶籍謄本、勞保資料明細表及前1年度免稅證明。) 4.低收入戶:持有本府社會局核發之低收入戶卡,其戶內年滿20歲以上65歲以下,具有工作意願之未就業者。(檢附低收入戶卡影本及勞保資料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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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者請於114年3月11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填妥履歷及報名相關資料,並將以下資料合併掃描成1份PDF檔後上傳至「證照資格/作品附件」: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自行註明僅供身分查驗使用)。 2.最高學歷證件,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影本;如係國外學歷,須檢附經本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文畢業證書影本,並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3.工作經驗證明文件(須載明工作起迄時間且有資料可判斷工作性質者)。 4.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及失業勞工身分(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具備中高齡、結構性失業勞工、二度就業婦女及低收入戶等4類)證明文件,本項無者免附。 (二)未於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報名,而僅以紙本或電子郵件投件或相關資料未檢附齊全者,視為資格不符,恕不通知補件或退件;報名資料審核符合資格者,擇優以電話通知面試,無法參加面試者視同放棄;面試後擇優錄取正取1名,備取2名(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其他等別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備取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6個月),如無人報名或無適當人選,得從缺辦理並再公告;錄取名單公告於本局網站,及電話通知錄取人員辦理報到事宜,未依規定時間報到者視同放棄。 (三)報名人員繳交之各項證件,如有虛偽、不實等情事者,取消甄選資格;如經錄取者,取消錄取資格並即解聘。 (四)聘用期間:自聘用之日起至留職停薪人員回職復薪之前1日(預計為114年9月11日)止,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無條件解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五)聘用薪點: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之「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規定,支給6等1階280薪點,折合新臺幣37,800元。 (六)聯絡人員:人事室張小姐,電話:(02)27208889分機5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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