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新北特殊教育學校
語言治療師
公告日 | 114/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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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3/04 ~ 114/03/24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新北市立新北特殊教育學校 |
職稱 | 語言治療師 |
職系 | 無 |
職等 | 師(三)級 |
縣市 | 新北市 |
工作地點 | 新北市立新北特殊教育學校(新北市林口區文化北路一段425號) |
工作內容 | (一) 評估與診斷:評估學生的語言、溝通及發音能力,提供個別化的治療計畫。 (二) 語言治療設計與執行:依據學生需求提供直接、間接及諮詢服務。 (三) 輔助溝通工具應用:引入輔助溝通系統,幫助無法口語表達的學生溝通。 (四) 跨團隊合作:與教師及其他專業人員協作,促進學生語言發展。 (五) 家長指導與支持:向家長提供語言發展建議及訓練,並設計家庭練習活動。 (六) 資料紀錄與成效評估:定期記錄學生進展,參與IEP會議,調整治療策略。 (七) 協助校內各項活動人力支援事項。 (八) 其他校內臨時交辦及配合需求調整之業務。 |
資格條件 | (一)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學(含)以上畢業。 (二) 經公務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語言治療師證書者。 (三) 具1年(含)以上語言治療工作經驗,請檢附服務證明並註明服務單位起迄日期或離職證明。 (四) 未具雙重或多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五)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各款、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擔任等規定及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兼職、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及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不得進用之情事等情事。 (六) 未曾受懲戒或行政處分,具工作熱誠、品性端正、具服務熱忱及溝通協調能力,注重行政倫理,並能配合學校工作調整者。 (七) 熟悉電腦操作、文書處理能力與具採購經驗者尤佳。 (八) 具乙類輔具評估人員資格尤佳。 |
聯絡方式 | 對於本次甄試如有疑義,請撥人事室電話:02-26006768轉7100 (連主任)或7101(蔡小姐)洽詢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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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3/05
刊登起迄日期
114/03/04 ~ 114/03/24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新北市立新北特殊教育學校
職稱
語言治療師
職系
無
職等
師(三)級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內容
(一) 評估與診斷:評估學生的語言、溝通及發音能力,提供個別化的治療計畫。 (二) 語言治療設計與執行:依據學生需求提供直接、間接及諮詢服務。 (三) 輔助溝通工具應用:引入輔助溝通系統,幫助無法口語表達的學生溝通。 (四) 跨團隊合作:與教師及其他專業人員協作,促進學生語言發展。 (五) 家長指導與支持:向家長提供語言發展建議及訓練,並設計家庭練習活動。 (六) 資料紀錄與成效評估:定期記錄學生進展,參與IEP會議,調整治療策略。 (七) 協助校內各項活動人力支援事項。 (八) 其他校內臨時交辦及配合需求調整之業務。
資格條件
(一)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學(含)以上畢業。 (二) 經公務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語言治療師證書者。 (三) 具1年(含)以上語言治療工作經驗,請檢附服務證明並註明服務單位起迄日期或離職證明。 (四) 未具雙重或多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五)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各款、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擔任等規定及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兼職、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及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不得進用之情事等情事。 (六) 未曾受懲戒或行政處分,具工作熱誠、品性端正、具服務熱忱及溝通協調能力,注重行政倫理,並能配合學校工作調整者。 (七) 熟悉電腦操作、文書處理能力與具採購經驗者尤佳。 (八) 具乙類輔具評估人員資格尤佳。
聯絡方式
對於本次甄試如有疑義,請撥人事室電話:02-26006768轉7100 (連主任)或7101(蔡小姐)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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