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主任

公告日 114/03/05
刊登起迄日 114/03/05 ~ 114/03/12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法務部
職稱 主任
職系 人事行政
職等 薦任第8職等至薦任第9職等
縣市 臺南市
工作地點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310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人事室)
工作內容 人事行政工作。
資格條件 (一) 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院校畢業,具有學士以上學位。 (二) 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並符合「強化人事人員職務歷練作業規定」第5點第1項規定。 (三)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所列情事。
聯絡方式 (一) 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且自傳不得空白,查詢及勾選本職缺點選「確定應徵」,並請同意授權法務部人事處得直接向人事行政總處取得投件者完整履歷資料,未授權開放取得履歷者恕不受理報名。 (二) 本次甄選程序將採面試程序,並以視訊方式辦理。 (三) 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及用人需求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或測驗;不符資格者,恕不另行通知。本項甄選得視需要增列候補1至2名,以依序遞補本職缺或法務部人事處暨所屬人事機構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如無適當人選,得從缺。 (四) 有關本職缺所需資格條件及工作內容等事項,如有疑義,請洽法務部人事處呂小姐【聯絡電話:(02)2191-0189分機2712】。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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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3/05

刊登起迄日期

114/03/05 ~ 114/03/12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法務部

職稱

主任

職系

人事行政

職等

薦任第8職等至薦任第9職等

縣市

臺南市

工作內容

人事行政工作。

資格條件

(一) 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院校畢業,具有學士以上學位。 (二) 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並符合「強化人事人員職務歷練作業規定」第5點第1項規定。 (三)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所列情事。

聯絡方式

(一) 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且自傳不得空白,查詢及勾選本職缺點選「確定應徵」,並請同意授權法務部人事處得直接向人事行政總處取得投件者完整履歷資料,未授權開放取得履歷者恕不受理報名。 (二) 本次甄選程序將採面試程序,並以視訊方式辦理。 (三) 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及用人需求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或測驗;不符資格者,恕不另行通知。本項甄選得視需要增列候補1至2名,以依序遞補本職缺或法務部人事處暨所屬人事機構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如無適當人選,得從缺。 (四) 有關本職缺所需資格條件及工作內容等事項,如有疑義,請洽法務部人事處呂小姐【聯絡電話:(02)2191-0189分機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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