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技士
| 公告日 | 114/03/05 |
|---|---|
| 刊登起迄日 | 114/03/05 ~ 114/03/19 已過期 |
| 機關名稱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
| 職稱 | 技士 |
| 職系 | 工業工程 |
| 職等 |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
| 縣市 | 臺北市, 新北市 |
| 工作地點 | 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20號8樓; 業務需要執行職務地點:臺北市士林區承德路5段78號、新北市樹林區東豐街87之1號 |
| 工作內容 | 一、計程車計費表輪行檢定。 二、度量衡器檢查、檢測業務執行。 三、糾紛鑑定公文辦理及拆表、糾舉案件執行、涉違規訪問等。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資格條件 | 一、高等考試三級或相當等級(含)以上之考試及格,具工業工程職系任用資格。 二、現職銓敘審定薦任第6職等(含)以上合格實授。 三、具機械、電子與化學等領域之專長且有實務經驗者尤佳。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等各款情事之一,且於報名截止當日無限制轉調情形(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例外情事者,須檢具證明文件)。 |
| 聯絡方式 | 1.請於114年3月19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含自傳)內容無誤,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取得履歷資料,並將下列證明文件上傳(無免附): (1)現職派令及銓敘函影本。 (2)職業證照影本。 (3)語言能力檢測證明影本。 (4)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逾期不予受理。經審查資格條件符合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或筆試(測驗),不合者恕不另行通知;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聯絡電話:02-23431920 洽胡小姐。 3.本局得視甄選情形增列1至2名候補人員,於有適當職務出缺時考量進用,候補期間為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
公告日期
114/03/05
刊登起迄日期
114/03/05 ~ 114/03/19 已過期
機關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職稱
技士
職系
工業工程
職等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臺北市, 新北市
工作內容
一、計程車計費表輪行檢定。 二、度量衡器檢查、檢測業務執行。 三、糾紛鑑定公文辦理及拆表、糾舉案件執行、涉違規訪問等。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高等考試三級或相當等級(含)以上之考試及格,具工業工程職系任用資格。 二、現職銓敘審定薦任第6職等(含)以上合格實授。 三、具機械、電子與化學等領域之專長且有實務經驗者尤佳。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等各款情事之一,且於報名截止當日無限制轉調情形(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例外情事者,須檢具證明文件)。
聯絡方式
1.請於114年3月19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含自傳)內容無誤,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取得履歷資料,並將下列證明文件上傳(無免附): (1)現職派令及銓敘函影本。 (2)職業證照影本。 (3)語言能力檢測證明影本。 (4)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逾期不予受理。經審查資格條件符合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或筆試(測驗),不合者恕不另行通知;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聯絡電話:02-23431920 洽胡小姐。 3.本局得視甄選情形增列1至2名候補人員,於有適當職務出缺時考量進用,候補期間為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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