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聘用技術員

公告日 113/11/18
刊登起迄日 113/11/13 ~ 113/12/06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職稱 聘用技術員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臺北市, 基隆市, 宜蘭縣, 桃園市, 金門縣, 花蓮縣
工作地點 [依錄取人員志願分配工作地點]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或北區分署各辦事處,地址如下列: 1.北區分署本部地址: 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290號4樓、 2.宜蘭辦事處地址:宜蘭縣宜蘭市泰山路66號5樓、 3.基隆辦事處地址:基隆市仁愛區光一路12號、 4.桃園辦事處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2號4樓、 5.花蓮辦事處地址:花蓮縣花蓮市明禮路131號、 6.金馬辦事處地址:金門縣金城鎮金山路48號
工作內容 辦理去化國有不動產勘查:各類案件標的不動產之測量、調查、勘查成果製作及產籍異動等事宜。
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不得有雙重國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報名)。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不得任用之情事。 (三)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者。 2、國內外大學,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1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2年以上者。 3、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 (四)具汽車或機車駕照尤佳(需檢附證明文件)。
聯絡方式 (一)聘用期間:自實際報到日起聘用至116年12月31日止,契約期滿予以解聘,此期間契約一年一簽,年終評核成績優良者,隔年度始予續聘。 (二)薪資:每月薪資報酬為7等328薪點起支,除花蓮辦事處折合新臺幣為44,903元,金馬辦事處折合新臺幣為54,054元,其餘工作地均為新臺幣44,280元,至其他勞健保等均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應徵方式:有意者請填寫個人履歷表(如附件檔案,請自行下載;履歷表須附照片、簡要自述500字以上,另請將履歷表可編輯電子檔寄至[email protected],以利彙整),並檢具以下文件: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3)工作經歷證明文件、(4)有助甄選之證照或訓練學習證明、(5)最近3年獎懲或考核資料。於113年12月6日前,親送或掛號郵寄(請自行計算送達時間)至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人事室(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路290號5樓人事室),信封請務必註明:「應徵聘用技術員」,逾期不予受理。 (四)持外國學經歷者,需附外文證書及中文譯本並均經我國駐外有關機構或指定機構認證等證明文件,且學歷部分應符合教育部訂定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 (五)經書面審查後,符合資格者,擇優通知面試,不合格者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應檢具資料缺漏不全者,視同資格不符。正取1名,得視甄選情形增列候補人員,名額不得逾職缺數2倍,候補期間自甄審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為限。如本次甄試無合適者,得予從缺。 (六)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如有疑問請電洽人事室蔡小姐,(02)2781-4750轉2403。關於工作內容事宜,請洽(02)2781-4750轉1202 陳先生。
聯絡Email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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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1/18

刊登起迄日期

113/11/13 ~ 113/12/06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職稱

聘用技術員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臺北市, 基隆市, 宜蘭縣, 桃園市, 金門縣, 花蓮縣

工作內容

辦理去化國有不動產勘查:各類案件標的不動產之測量、調查、勘查成果製作及產籍異動等事宜。

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不得有雙重國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報名)。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不得任用之情事。 (三)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者。 2、國內外大學,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1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2年以上者。 3、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 (四)具汽車或機車駕照尤佳(需檢附證明文件)。

聯絡方式

(一)聘用期間:自實際報到日起聘用至116年12月31日止,契約期滿予以解聘,此期間契約一年一簽,年終評核成績優良者,隔年度始予續聘。 (二)薪資:每月薪資報酬為7等328薪點起支,除花蓮辦事處折合新臺幣為44,903元,金馬辦事處折合新臺幣為54,054元,其餘工作地均為新臺幣44,280元,至其他勞健保等均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應徵方式:有意者請填寫個人履歷表(如附件檔案,請自行下載;履歷表須附照片、簡要自述500字以上,另請將履歷表可編輯電子檔寄至[email protected],以利彙整),並檢具以下文件: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3)工作經歷證明文件、(4)有助甄選之證照或訓練學習證明、(5)最近3年獎懲或考核資料。於113年12月6日前,親送或掛號郵寄(請自行計算送達時間)至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人事室(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路290號5樓人事室),信封請務必註明:「應徵聘用技術員」,逾期不予受理。 (四)持外國學經歷者,需附外文證書及中文譯本並均經我國駐外有關機構或指定機構認證等證明文件,且學歷部分應符合教育部訂定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 (五)經書面審查後,符合資格者,擇優通知面試,不合格者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應檢具資料缺漏不全者,視同資格不符。正取1名,得視甄選情形增列候補人員,名額不得逾職缺數2倍,候補期間自甄審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為限。如本次甄試無合適者,得予從缺。 (六)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如有疑問請電洽人事室蔡小姐,(02)2781-4750轉2403。關於工作內容事宜,請洽(02)2781-4750轉1202 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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