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龍門國民中學
約僱人員(須為身心障礙者)
| 公告日 | 114/03/08 |
|---|---|
| 刊登起迄日 | 114/03/07 ~ 114/03/17 已過期 |
| 機關名稱 | 臺北市立龍門國民中學 |
| 職稱 | 約僱人員(須為身心障礙者) |
| 職系 | 無 |
| 職等 | 250薪點,折合金額為每月新臺幣33,750元。 |
| 縣市 | 臺北市 |
| 工作地點 | 臺北市立龍門國民中學(10659臺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二段269號) |
| 工作內容 | (一)財產管理相關業務。 (二)校舍財產物品、鑰匙管理等相關業務。 (三)辦理校內職員工停車、交通費等相關業務。 (四)協助文書組收發文等相關業務。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資格條件 | 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尚在有效期間內)。並符合下列資格: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3 個月以上或1年以上經驗者。 (二)品行端正、工作認真負責、具服務熱忱、無不良犯罪紀錄及嗜好。 (三)具備基本電腦操作及文書處理能力。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第28條各款情事之一,並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第21條規定者。 |
| 聯絡方式 | 報名方式: (一)意者請檢具報名表、自傳及相關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如有與本職務相關之實務工作者,需檢附證明文件,自即日起至114年3月17日(星期一)前email至[email protected]電子信箱並請註明報名「應徵約僱助理員」。所有證件之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無 誤」並簽名。寄送應徵資料後,再以電話確認傳送是否成功。人事室電話:02-27330299轉1601、1602。 (二)報名人員經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及繳驗文件正本。資格不符或未獲遴用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面試成績未達標準者,不予錄取。 應繳資料:簡章及報名表件,請自行於本校網站下載列印。各項表格文件內容均不得任意變更,並請使用A4白色紙張列印,請務必依以下順序排列,並掃描成1個檔案寄送。 (一)報名表(請貼妥最近3個月照片) 、 (二)簡要自傳。 (三)切結書。 (四)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同意書。 (五)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六)身心障礙手冊(有效期間內)。 (七)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國外學歷者應檢附中譯駐外單位查驗之證明文件),不得以切結方式要求報名後再補證)。 (八) 1年以上經歷證明書或3個月以上訓練證明書 (經歷與訓練均需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須具備其中一項證明,為必備證)。(大專以上畢者免繳)。 |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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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3/08
刊登起迄日期
114/03/07 ~ 114/03/1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立龍門國民中學
職稱
約僱人員(須為身心障礙者)
職系
無
職等
250薪點,折合金額為每月新臺幣33,750元。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一)財產管理相關業務。 (二)校舍財產物品、鑰匙管理等相關業務。 (三)辦理校內職員工停車、交通費等相關業務。 (四)協助文書組收發文等相關業務。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尚在有效期間內)。並符合下列資格: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3 個月以上或1年以上經驗者。 (二)品行端正、工作認真負責、具服務熱忱、無不良犯罪紀錄及嗜好。 (三)具備基本電腦操作及文書處理能力。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第28條各款情事之一,並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第21條規定者。
聯絡方式
報名方式: (一)意者請檢具報名表、自傳及相關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如有與本職務相關之實務工作者,需檢附證明文件,自即日起至114年3月17日(星期一)前email至[email protected]電子信箱並請註明報名「應徵約僱助理員」。所有證件之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無 誤」並簽名。寄送應徵資料後,再以電話確認傳送是否成功。人事室電話:02-27330299轉1601、1602。 (二)報名人員經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及繳驗文件正本。資格不符或未獲遴用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面試成績未達標準者,不予錄取。 應繳資料:簡章及報名表件,請自行於本校網站下載列印。各項表格文件內容均不得任意變更,並請使用A4白色紙張列印,請務必依以下順序排列,並掃描成1個檔案寄送。 (一)報名表(請貼妥最近3個月照片) 、 (二)簡要自傳。 (三)切結書。 (四)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同意書。 (五)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六)身心障礙手冊(有效期間內)。 (七)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國外學歷者應檢附中譯駐外單位查驗之證明文件),不得以切結方式要求報名後再補證)。 (八) 1年以上經歷證明書或3個月以上訓練證明書 (經歷與訓練均需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須具備其中一項證明,為必備證)。(大專以上畢者免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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