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主計處
約僱人員(科員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 114/03/08
刊登起迄日 114/03/07 ~ 114/03/20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中市政府主計處
職稱 約僱人員(科員職務代理人)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臺中市
工作地點 臺中市政府主計處(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7樓)
工作內容 1.工作項目 (1)性別平等業務 (2)市政、議會、標案、陳情、各項計畫研考業務及相關事項 (3)機關會議(報)及年報相關事項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2.核薪方式:月薪新臺幣37,800元;配合政府調整
資格條件 1.專科(含)以上學校畢業 2.具備電腦基本操作、文書處理、網際網路能力及熟悉Microsoft Office或Open Office軟體操作 3.稍懂英語能力
聯絡方式 1.符合前項資格條件且有意願者,請檢附下列資料(請以A4格式依序裝訂,並於信封加註「應徵科員職務代理人」) 於 114 年 3 月 20 日下午5時前郵寄(以郵戳為憑)或遞送履歷資料送達: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7樓臺中市政府主計處秘書室陳先生收,書面審查合格者,將擇優另期通知電腦測驗,不符者恕不另通知、亦不退件。 (1)公務人員簡歷表:請至臺中市政府主計處官方網站-專區服務-主計人事業務下載,請詳細填寫並於履歷首頁右上角空白處黏貼照片、註明聯絡方式(含電子信箱)。 (2)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2.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 3.公開徵選作業方式說明如下: (1)第1階段採電腦測驗(以公文簽辦、簡報製作及報表資料處理三面向進行測驗),取電腦測驗成績前6名者進行第2階段面談。 (2)甄審成績由第1階段電腦測驗占30分,第2階段面談占70分,總計100分,總分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4.如對本公告內尚有疑義,請於上班時間洽詢本處,電話(04)2228-9111分機19607(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1:00至5:00)。 5.備註: (1)本次甄選除正取1名外,另可視成績酌增候補名額2名,候補期間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2)本職缺係科員請假期間職務代理人,自簽訂僱用契約之日起至114年6月3日止,於約僱期間屆滿或原因消失時,應即予解僱;另如請假人員接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得視工作狀況給予續僱。
聯絡Email None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歷史開缺
約僱人員(科員職務代理人)
114/02/25~11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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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僱人員(科員職務代理人)
114/02/07~114/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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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3/08

刊登起迄日期

114/03/07 ~ 114/03/20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中市政府主計處

職稱

約僱人員(科員職務代理人)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臺中市

工作內容

1.工作項目 (1)性別平等業務 (2)市政、議會、標案、陳情、各項計畫研考業務及相關事項 (3)機關會議(報)及年報相關事項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2.核薪方式:月薪新臺幣37,800元;配合政府調整

資格條件

1.專科(含)以上學校畢業 2.具備電腦基本操作、文書處理、網際網路能力及熟悉Microsoft Office或Open Office軟體操作 3.稍懂英語能力

聯絡方式

1.符合前項資格條件且有意願者,請檢附下列資料(請以A4格式依序裝訂,並於信封加註「應徵科員職務代理人」) 於 114 年 3 月 20 日下午5時前郵寄(以郵戳為憑)或遞送履歷資料送達: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7樓臺中市政府主計處秘書室陳先生收,書面審查合格者,將擇優另期通知電腦測驗,不符者恕不另通知、亦不退件。 (1)公務人員簡歷表:請至臺中市政府主計處官方網站-專區服務-主計人事業務下載,請詳細填寫並於履歷首頁右上角空白處黏貼照片、註明聯絡方式(含電子信箱)。 (2)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2.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 3.公開徵選作業方式說明如下: (1)第1階段採電腦測驗(以公文簽辦、簡報製作及報表資料處理三面向進行測驗),取電腦測驗成績前6名者進行第2階段面談。 (2)甄審成績由第1階段電腦測驗占30分,第2階段面談占70分,總計100分,總分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4.如對本公告內尚有疑義,請於上班時間洽詢本處,電話(04)2228-9111分機19607(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1:00至5:00)。 5.備註: (1)本次甄選除正取1名外,另可視成績酌增候補名額2名,候補期間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2)本職缺係科員請假期間職務代理人,自簽訂僱用契約之日起至114年6月3日止,於約僱期間屆滿或原因消失時,應即予解僱;另如請假人員接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得視工作狀況給予續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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