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聘用技術員(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 | 114/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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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3/10 ~ 114/03/17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職稱 | 聘用技術員(職務代理人) |
職系 | 無 |
職等 | None |
縣市 | 臺北市 |
工作地點 |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之2號(板南線昆陽捷運站) |
工作內容 | (一)執行食品化學檢驗方法開發及食品化學相關檢驗案件。 (二)本署區管理中心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之檢驗技術支援。 (三)其他相關單位之協助檢驗及緊急應變檢驗之執行。 (四)實驗室相關行政事務維護管理事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國內外醫學、食品、營養、衛生技術、化學、化工、生物科技等相等相關科系、所畢業,具有學士學位以上。 (二)具實驗室操作經驗尤佳,工作積極進取,認真負責、具學習熱誠者、主動服務熱忱者。 (三)熟悉電腦文書操作、資料分析、計畫編纂等能力,且溝通及協調能力為佳。 (四)具高度學習及工作熱忱、耐心及責任感,有溝通協調能力及團隊合作精神。 (五)優先進用符合上述資格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
聯絡方式 | (一)請於114年3月17日前將個人履歷表(需黏貼或列印相片,直式橫書格式,並請留可聯絡到之電話)、大學至最高學歷證件影本(國外學歷須經駐外館處驗證)、自傳及工作經歷證件影本,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請檢附相關文件。信封上請註明「應徵研檢組一科聘用技術員 (職務代理人)」逕寄至11557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之2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研檢組黃資涵收(以郵戳為憑,逾期視同放棄),聯絡電話:(02)2787-7981。 (二)須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不得任用之情形乃能報名;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審查不合格或未錄取者,恕不通知,未獲遴用者不予通知及退件,如需退件者請自附回郵信封。 (三)待遇:依「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學士支280薪點(約37,800元/月)或碩士支328薪點(約44,280元/月)。 (四)代理期間:自報到日起至114年8月1日止,或請假人員銷假上班之前一日止。惟期間聘用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無條件解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援助(救濟)。 (五)得視甄試成績增列候補人員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 |
聯絡Email | None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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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3/10
刊登起迄日期
114/03/10 ~ 114/03/1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職稱
聘用技術員(職務代理人)
職系
無
職等
None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一)執行食品化學檢驗方法開發及食品化學相關檢驗案件。 (二)本署區管理中心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之檢驗技術支援。 (三)其他相關單位之協助檢驗及緊急應變檢驗之執行。 (四)實驗室相關行政事務維護管理事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醫學、食品、營養、衛生技術、化學、化工、生物科技等相等相關科系、所畢業,具有學士學位以上。 (二)具實驗室操作經驗尤佳,工作積極進取,認真負責、具學習熱誠者、主動服務熱忱者。 (三)熟悉電腦文書操作、資料分析、計畫編纂等能力,且溝通及協調能力為佳。 (四)具高度學習及工作熱忱、耐心及責任感,有溝通協調能力及團隊合作精神。 (五)優先進用符合上述資格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聯絡方式
(一)請於114年3月17日前將個人履歷表(需黏貼或列印相片,直式橫書格式,並請留可聯絡到之電話)、大學至最高學歷證件影本(國外學歷須經駐外館處驗證)、自傳及工作經歷證件影本,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請檢附相關文件。信封上請註明「應徵研檢組一科聘用技術員 (職務代理人)」逕寄至11557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之2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研檢組黃資涵收(以郵戳為憑,逾期視同放棄),聯絡電話:(02)2787-7981。 (二)須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不得任用之情形乃能報名;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審查不合格或未錄取者,恕不通知,未獲遴用者不予通知及退件,如需退件者請自附回郵信封。 (三)待遇:依「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學士支280薪點(約37,800元/月)或碩士支328薪點(約44,280元/月)。 (四)代理期間:自報到日起至114年8月1日止,或請假人員銷假上班之前一日止。惟期間聘用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無條件解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援助(救濟)。 (五)得視甄試成績增列候補人員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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