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約僱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 114/03/11
刊登起迄日 114/03/11 ~ 114/03/14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職稱 約僱職務代理人
職系
職等 5等
縣市 桃園市
工作地點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 號)。
工作內容 (一)辦理綜合行政與環境保護相關業務。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國內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二)熟悉Office 等相關電腦操作。 (三)具公務行政工作經驗者為佳。 (四)具環保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五)各機關首長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約僱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
聯絡方式 一、錄取名額:正取1名,得備取1名。 二、報名日期及地點:親自或委託報名,自即日起至114 年3 月14 日17 時止,於上班時間向本局人事室(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 號)辦理報名手續,簡章及報名表請至本局網頁(https://tydep.tycg.gov.tw/)最新消息自行下載,或至人事室領取,人事室電話:03-3386021#7103 鍾小姐。 三、報名應繳下列文件:(以A4紙張列印) (一)報名表一份(含照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相片一張(黏貼在報名表)。 (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黏貼在報名表)。 (四)最高學歷證件影本一份。 (五)其他相關有利評選證明文件(如英文能力證明)影本一份。 (六)自傳一份(500字為限,以A4紙張繕打)。 四、甄選方式:分書面審查及面試二階段,第一階段書面審查擇適合者錄取參加面試。 五、面試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 六、甄選結果:錄取名單將公告於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網站最新消息,並電話通知正取人員依限報到。 七、僱用期間:自錄取報到日起至留職停薪人員復職(留職停薪至114年7月2日)止,若留職停薪人員提前復職,應即無條件解僱。 八、待遇:每月薪資以五等280薪點(每月37,800元)計,倘薪點折合率經主管機關調整,依調整後標準計算,並享有勞保、健保。 九、錄取人經通知未依期限報到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遞補。 十、備取保留期間: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十一、正式上班後由本機關按規定訂立契約,如有違反契約規定者,即予解僱。 十二、備取人員,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 十三、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據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報名表及相關資料於甄選完畢後依規定予以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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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3/11

刊登起迄日期

114/03/11 ~ 114/03/14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職稱

約僱職務代理人

職系

職等

5等

縣市

桃園市

工作內容

(一)辦理綜合行政與環境保護相關業務。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國內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二)熟悉Office 等相關電腦操作。 (三)具公務行政工作經驗者為佳。 (四)具環保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五)各機關首長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約僱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

聯絡方式

一、錄取名額:正取1名,得備取1名。 二、報名日期及地點:親自或委託報名,自即日起至114 年3 月14 日17 時止,於上班時間向本局人事室(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 號)辦理報名手續,簡章及報名表請至本局網頁(https://tydep.tycg.gov.tw/)最新消息自行下載,或至人事室領取,人事室電話:03-3386021#7103 鍾小姐。 三、報名應繳下列文件:(以A4紙張列印) (一)報名表一份(含照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相片一張(黏貼在報名表)。 (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黏貼在報名表)。 (四)最高學歷證件影本一份。 (五)其他相關有利評選證明文件(如英文能力證明)影本一份。 (六)自傳一份(500字為限,以A4紙張繕打)。 四、甄選方式:分書面審查及面試二階段,第一階段書面審查擇適合者錄取參加面試。 五、面試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 六、甄選結果:錄取名單將公告於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網站最新消息,並電話通知正取人員依限報到。 七、僱用期間:自錄取報到日起至留職停薪人員復職(留職停薪至114年7月2日)止,若留職停薪人員提前復職,應即無條件解僱。 八、待遇:每月薪資以五等280薪點(每月37,800元)計,倘薪點折合率經主管機關調整,依調整後標準計算,並享有勞保、健保。 九、錄取人經通知未依期限報到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遞補。 十、備取保留期間: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十一、正式上班後由本機關按規定訂立契約,如有違反契約規定者,即予解僱。 十二、備取人員,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 十三、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據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報名表及相關資料於甄選完畢後依規定予以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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