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實習教師
| 公告日 | 114/03/11 |
|---|---|
| 刊登起迄日 | 114/03/11 ~ 114/04/11 已過期 |
| 機關名稱 |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
| 職稱 | 實習教師 |
| 職系 | 無 |
| 職等 | None |
| 縣市 | 臺北市 |
| 工作地點 | 112303臺北市北投區明德路365號 |
| 工作內容 | 任教課程:護理實習課程 |
| 資格條件 | 一、職稱及人數:實習課程教學人員一名。 二、資格條件: 1. 國內/外護理相關碩士畢(或於應徵時間截止前已完成碩士學位所有要求取得畢業學校權責單位開具臨時學位證明文件者並於起聘前取得碩士學位) 2. 具二年以上護理實務經驗 3. 曾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本校不得聘(僱)用: A.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B.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C.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D.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E.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F.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
| 聯絡方式 | 一、應檢附資料: (一)個人履歷資料及自傳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學位證書影本 (國外學歷者須檢附經駐外單位認證中譯本之影本、護照基本資料頁及移民署出入境紀錄影本) (四)經歷證件影本 (五)護理師證書影本 (六)教師資格證書影本 (如有更佳) (七)著作等相關資料 (八)具結同意書(必填;電子檔請至﹝本校人事室網頁/表單下載/十七、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區下載)。 二、截止日期:114年4月11日。(以郵戳為憑) 三、應徵資料請寄到:台北市北投區明德路365號「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人事室收」,信封並註明「應徵護理系實習課程教學人員」。 若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詢問:(02)28227101*3112護理系謝小姐。 |
| 聯絡Email | None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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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3/11
刊登起迄日期
114/03/11 ~ 114/04/11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職稱
實習教師
職系
無
職等
None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任教課程:護理實習課程
資格條件
一、職稱及人數:實習課程教學人員一名。 二、資格條件: 1. 國內/外護理相關碩士畢(或於應徵時間截止前已完成碩士學位所有要求取得畢業學校權責單位開具臨時學位證明文件者並於起聘前取得碩士學位) 2. 具二年以上護理實務經驗 3. 曾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本校不得聘(僱)用: A.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B.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C.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D.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E.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F.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聯絡方式
一、應檢附資料: (一)個人履歷資料及自傳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學位證書影本 (國外學歷者須檢附經駐外單位認證中譯本之影本、護照基本資料頁及移民署出入境紀錄影本) (四)經歷證件影本 (五)護理師證書影本 (六)教師資格證書影本 (如有更佳) (七)著作等相關資料 (八)具結同意書(必填;電子檔請至﹝本校人事室網頁/表單下載/十七、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區下載)。 二、截止日期:114年4月11日。(以郵戳為憑) 三、應徵資料請寄到:台北市北投區明德路365號「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人事室收」,信封並註明「應徵護理系實習課程教學人員」。 若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詢問:(02)28227101*3112護理系謝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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