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
藥師
公告日 | 114/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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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3/11 ~ 114/03/31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 |
職稱 | 藥師 |
職系 | 無 |
職等 | 師(三)級 |
縣市 | 新北市, 桃園市 |
工作地點 | 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一段50巷2號 |
工作內容 | 調劑、藥庫管理、其他相關藥事作業及長官交辦事項,且需配合輪班。 |
資格條件 | 1.具國立私立大學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同等學歷畢業 2.具考試院考試(檢覈)及格證書。 3.符合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師(三)級任用規定、具藥師證書(具中藥16學分並具藥事人員繼續教育學分每年20點以上之證明) 4.最近五年內具地區教學醫院或相當層級(含)以上三年(含)以上服務經驗。 5.最近五年內具三年(含)以上年度考核成績優良(甲等或80分 (含)以上)。 6.具藥庫學習經驗或高度學習熱忱者,1~2年藥庫工作經驗尤佳。。 7.符合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及以下資格,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
聯絡方式 | (一) 意者請檢具(1)公務人員履歷表(填表人請簽名)(2)最高學歷證明影本(3)專業證書影本(4)考試及格證書影本(5)在/離職(經歷)證明影本(6)最近5年考績(成)通知書影本(7)最近5年獎懲令影本(8)最近5年終身學習時數,或其他公務機關、公會、學會認定之教育訓練且領有證明文件影本(9)英語能力檢定證明文件影本(10)最近5年內曾獲選全國性各類績優人員,各公會、學會模範人員、機關各類績優人員證明影本(11)最近5年內曾代理主管職務之證明影本(12)其他醫療臨床相關特殊證照。 (二) 請將上述資料(無則免附,未附者視同無資料,倘影響評分,請自行負責)以A4紙影印依序裝訂,於114年3月31日前(以郵戳為憑),以掛號逕寄33351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一段50巷2號人事室收,信封上請註明應徵師(三)級藥師職缺,或於114年3月31日下午5點前親送本院(迴龍院區)人事室。 (三) 報名應繳資料及證件:應考人報名時應繳文件(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備齊所有證件,以憑審查,恕不補件(資料未齊者,視為資格審查不符),應繳文件等資料依序裝訂成冊,如非正本者應於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並加蓋本人私章或簽名,以示負責。 (四) 錄取人員報名所繳交證明文件(影本)於錄取後查驗,倘發現係屬不實或有偽造、變造情事者,撤銷錄取資格。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公告日期
114/03/12
刊登起迄日期
114/03/11 ~ 114/03/31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
職稱
藥師
職系
無
職等
師(三)級
縣市
新北市, 桃園市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調劑、藥庫管理、其他相關藥事作業及長官交辦事項,且需配合輪班。
資格條件
1.具國立私立大學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同等學歷畢業 2.具考試院考試(檢覈)及格證書。 3.符合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師(三)級任用規定、具藥師證書(具中藥16學分並具藥事人員繼續教育學分每年20點以上之證明) 4.最近五年內具地區教學醫院或相當層級(含)以上三年(含)以上服務經驗。 5.最近五年內具三年(含)以上年度考核成績優良(甲等或80分 (含)以上)。 6.具藥庫學習經驗或高度學習熱忱者,1~2年藥庫工作經驗尤佳。。 7.符合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及以下資格,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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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意者請檢具(1)公務人員履歷表(填表人請簽名)(2)最高學歷證明影本(3)專業證書影本(4)考試及格證書影本(5)在/離職(經歷)證明影本(6)最近5年考績(成)通知書影本(7)最近5年獎懲令影本(8)最近5年終身學習時數,或其他公務機關、公會、學會認定之教育訓練且領有證明文件影本(9)英語能力檢定證明文件影本(10)最近5年內曾獲選全國性各類績優人員,各公會、學會模範人員、機關各類績優人員證明影本(11)最近5年內曾代理主管職務之證明影本(12)其他醫療臨床相關特殊證照。 (二) 請將上述資料(無則免附,未附者視同無資料,倘影響評分,請自行負責)以A4紙影印依序裝訂,於114年3月31日前(以郵戳為憑),以掛號逕寄33351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一段50巷2號人事室收,信封上請註明應徵師(三)級藥師職缺,或於114年3月31日下午5點前親送本院(迴龍院區)人事室。 (三) 報名應繳資料及證件:應考人報名時應繳文件(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備齊所有證件,以憑審查,恕不補件(資料未齊者,視為資格審查不符),應繳文件等資料依序裝訂成冊,如非正本者應於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並加蓋本人私章或簽名,以示負責。 (四) 錄取人員報名所繳交證明文件(影本)於錄取後查驗,倘發現係屬不實或有偽造、變造情事者,撤銷錄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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